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59A/1963
← | 第一百五十九條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二篇:通則和雜項 第一百五十九A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1] 發布於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66年9月19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六十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66 · 1963 |
- 《馬來西亞法令》第四部的規定(含有實施該法的臨時和過渡規定)應像是包含在本憲法中一般具有效力,且,無論該法令如何修正,在本憲法中仍應相應地繼續生效;而且,本憲法的規定,尤其是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E條以及第一百六十一H條應隨着《馬來西亞法令》第四部相應地生效。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新增本條。——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71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