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九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二篇:通則和雜項
第一百五十九A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六十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6 · 1963

第一百五十九A條:馬來西亞法令過渡條文之實施

《馬來西亞法令》第四部的規定(含有實施該法的臨時和過渡規定)應像是包含在本憲法中一般具有效力,且,無論該法令如何修正,在本憲法中仍應相應地繼續生效;而且,本憲法的規定,尤其是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九條以及第一百六十一E條應隨着《馬來西亞法令》第四部相應地生效。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新增本條。——1963年馬來西亞法令(26/1963)第71節,1963年9月16日生效。
  • 原文「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E條以及第一百六十一H條」字句改為「第一百五十九條以及第一百六十一E條」。——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節,1966年9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