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6/1985
← | 第四十五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5年宪法(修正)法令(A631) 有效期:1986年2月24日—1992年11月20日(不含本日) |
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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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八十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应有——
- (a)一百七十二位来自马来西亚各州的议员,如下:
- 一 柔佛十八位;
- 二 吉打十四位;
- 三 吉兰丹十三位;
- 四 马六甲五位;
- 五 森美兰七位;
- 六 彭亨十位;
- 七 槟城十一位;
- 八 霹雳二十三位;
- 九 玻璃市二位;
- 十 沙巴二十位;
- 十一 砂拉越二十七位;
- 十二 雪兰莪十四位;
- 十三 登嘉楼八位;以及
- (b)八位来自吉隆坡及纳闽联邦直辖区,如下:
- 一 吉隆坡七位;
- 二 纳闽一位。
- (a)一百七十二位来自马来西亚各州的议员,如下: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第一款
- 原文字句“一百七十七位”改为“一百八十位”。——1985年宪法(修正)法令(A631)第2节,1986年2月24日生效。
- 第二款
- (a)项原文字句“一百六十九位”改为“一百七十二位”;(a)项十一目原文字句“二十四位”改为“二十七位”。——1985年宪法(修正)法令(A631)第2节,1986年2月24日生效。
- 上述的修正并不影响当届的下议院组成或任何下议院选举,直到国会解散为止。——见第五十七条第一A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