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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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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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二百二十二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应有——
- (a)二百零九位来自马来西亚各州的议员,如下:
- 一 柔佛二十六位;
- 二 吉打十五位;
- 三 吉兰丹十四位;
- 四 马六甲六位;
- 五 森美兰八位;
- 六 彭亨十四位;
- 七 槟城十三位;
- 八 霹雳二十四位;
- 九 玻璃市三位;
- 十 沙巴二十五位;
- 十一 砂拉越三十一位;
- 十二 雪兰莪二十二位;
- 十三 登嘉楼八位;以及
- (b)十三位来自吉隆坡、纳闽及布城等联邦直辖区,如下:
- 一 吉隆坡十一位;
- 二 纳闽一位;
- 三 布城一位。
- (a)二百零九位来自马来西亚各州的议员,如下: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第一款
- 原文字句“二百一十九位”改为“二百二十二位”。——2005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260)第2(a)段,2006年1月19日生效。
- 第二款
- (a)项原文字句“二百零六位”改为“二百零九位”;(a)项十一目原文字句“砂拉越二十八位”改为“砂拉越三十一位”。——2005年宪法(修正)(二)法令(A1260)第2(b)段,2006年1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