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6/1996

第四十五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96年宪法(修正)法令(A945)
有效期:1996年6月7日—2001年2月1日(不含本日)
第四十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5 · 2003 · 2001 · 1996 · 1992 · 1985 · 1984 · 1983 · 1973 · 1966 · 1963 · 1962 · 1957
  •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九十三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应有——
    • (a)一百八十二位来自马来西亚各州的议员,如下:
      • 一 柔佛二十位;
      • 二 吉打十五位;
      • 三 吉兰丹十四位;
      • 四 马六甲五位;
      • 五 森美兰七位;
      • 六 彭亨十一位;
      • 七 槟城十一位;
      • 八 霹雳二十三位;
      • 九 玻璃市三位;
      • 十 沙巴二十位;
      • 十一 砂拉越二十八位;
      • 十二 雪兰莪十七位;
      • 十三 登嘉楼八位;以及
    • (b)十一位来自吉隆坡及纳闽联邦直辖区,如下:
      • 一 吉隆坡十位;
      • 二 纳闽一位。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一百九十二位”改为“一百九十三位”。——1996年宪法(修正)法令(A945)第2(a)段,1996年6月7日生效。
  • 第二款
    • (a)项原文字句“一百八十一位”改为“一百八十二位”;(a)项十一目原文字句“二十七位”改为“二十八位”。——1996年宪法(修正)法令(A945)第2(b)段,1996年6月7日生效。
  • 上述的修正并不影响当届的下议院组成或任何下议院选举,直到该届国会解散为止,或者直到本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之下的覆审完成后按照附件十三第十二节作出的命令开始生效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