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6/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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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九十二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应有——
- (a)一百八十一位来自马来西亚各州的议员,如下:
- 一 柔佛二十位;
- 二 吉打十五位;
- 三 吉兰丹十四位;
- 四 马六甲五位;
- 五 森美兰七位;
- 六 彭亨十一位;
- 七 槟城十一位;
- 八 霹雳二十三位;
- 九 玻璃市三位;
- 十 沙巴二十位;
- 十一 砂拉越二十七位;
- 十二 雪兰莪十七位;
- 十三 登嘉楼八位;以及
- (b)十一位来自吉隆坡及纳闽联邦直辖区,如下:
- 一 吉隆坡十位;
- 二 纳闽一位。
- (a)一百八十一位来自马来西亚各州的议员,如下: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原文:“第四十六条:下议院的组成
- 第一款 下议院应由一百八十位经由选举而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 第二款 如此其中应有——
- (a)一百七十二位来自马来西亚各州的议员,如下:
- 一 柔佛十八位;
- 二 吉打十四位;
- 三 吉兰丹十三位;
- 四 马六甲五位;
- 五 森美兰七位;
- 六 彭亨十位;
- 七 槟城十一位;
- 八 霹雳二十三位;
- 九 玻璃市二位;
- 十 沙巴二十位;
- 十一 砂拉越二十七位;
- 十二 雪兰莪十四位;
- 十三 登嘉楼八位;以及
- (b)八位来自吉隆坡及纳闽联邦直辖区,如下:
- 一 吉隆坡七位;
- 二 纳闽一位。”
- (a)一百七十二位来自马来西亚各州的议员,如下:
- 改为现文。——1992年宪法(修正)法令(A837)第2节,1992年11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