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65/1957

第六十四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六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2年6月21日(不含本日)
第六十六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 1994 · 1992 · 1983 · 1976 · 1963 · 1962 · 1957

第六十五条:上议院及下议院秘书

  • 第一款 国会应有一名上议院秘书及一名下议院秘书。
  • 第二款 上议院秘书及下议院秘书应由国家元首任命,并遵循第三款,应各自继续任职直至其达到六十岁年龄或者国会立法另行规定的年龄为止,除非他提前辞去职务。
  • 第三款 上议院秘书和下议院秘书可通过如同适用于最高法院法官的理由和方式被免职,只是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所提及的陈述者,应视情况由上议院主席或下议院议长来进行陈述。
  • 第四款 在任命任何属下职员之前,上议院秘书应咨询上议院主席;而下议院秘书应咨询下议院议长。
  • 第五款 上议院秘书、下议院秘书以及其属下职员无资格成为国会任何议院或任何州立法议会的议员。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