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名称 编辑

虽然暂无方针,但按照社群惯例,政府公文一般以标题作为页面名称,如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告字〔2021〕3号应移动至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全市试鸣防空警报时间的通告,谢谢。--Kcx36留言2024年4月16日 (二) 15:23 (UTC)回复

还有请添加Help:版权标记;建议在讨论页使用{{Textinfo}}标注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不填在author,填发布者或lawmaker。--Kcx36留言2024年4月16日 (二) 15:25 (UTC)回复
维护性工作应在恰当时间交由机器人处理。加重录入者的负担并非友善行为。
在阁下提议之“发布者”出现在Template:Header/preload之前,我不考虑浪费此精力,也不考虑称何法人为“lawmaker”。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6日 (二) 15:58 (UTC)回复
预加载模板要考虑通用性,而政府公文是一个专门类别。--Kcx36留言2024年4月16日 (二) 16:16 (UTC)回复
将政府机关标注为 author 符合著作权法、行诉法解释、行业惯例及「通用性」之说。
阁下愿将市级政府标注为 lawmaker,恐怕是贵圈引以为嗨之 「惯例」。望审慎。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7日 (三) 15:48 (UTC)回复
该系列文号不含市名,易与其他城市文号产生冲突,因此我以扫描件中最大的红色标题“西安市人民政府文件”与副标题“市政告字〔xxxx〕x号”作为页面名称,以减轻添加链接所需精力。至于您的提议,尚不能完美又优雅地解决市政告字〔2020〕2号市政告字〔2021〕2号标题冲突的问题,我暂且不采纳为录入惯例,以免所谓“社群惯例”再变之忧。(此前我用半角括号加注文号,也可能会因社群共识的变化,而需再费人力作调整。与其被口水仗爱好者牵着鼻子跑,不如用最具唯一性的文号先行录入,待社群达成共识后再派机器人批量移动。)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6日 (二) 15:54 (UTC)回复
就标题重复一项,本地已有Wikisource:样式指南#消歧義頁为文库指引级,因此阁下并非可“暂且不采纳”,此外原创命名向非本地惯例,尚请知悉。两件已提移动,如阁下尚有斟酌处,请提出。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6日 (二) 16:11 (UTC)回复
页名用字除“/”外完全出自原稿(市政告字〔2020〕2号市政告字〔2021〕2号)且符合最短、最明确之传统惯例,「原创命名」之说略显无稽
阁下的「日期后缀」方案属传统消歧义手段,我仍在实施;只不过针对带文号的文献,尤其是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书,暂停执行最后一步「移动」操作——若日后社群产生新共识,清理双重重定向所需精力远远多余批量移动。而阁下坚持不保留最明确且更具唯一性的文号重定向,似乎更重视党羽之情而非在录入期间创建跨文种直达链接的便利,有标同伐异之嫌。
望审慎。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7日 (三) 15:48 (UTC)回复
你的命名并非原标题命名而是一个组合式命名,因此是“原创”是没有疑虑的。“最短、最明确之传统惯例”一说则未见依据。对于是否使用发文字号作重定向,我没有立场,但那也不是你现在的自行组合式。“党羽之情”的指控是没有根据的,阁下似乎不习惯于用事实说话,正如此指控并未提出任何根据。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7日 (三) 16:47 (UTC)回复
阁下似乎并不习惯于面对事实
依阁下“原创命名”之指控,不知阁下是否能举出康熙字典/一部/一画原稿中存在“/”的实证。
望审慎。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14:20 (UTC)回复
我们讨论的是您的主命名空间页面的命名,不是file,file实际上也不收录于这里,即便是file,它的原貌也并非如阁下所说,阁下因为一页文件上同时出现两个字样就把它们组合在一起声称是文件标题的逻辑是未见成文依据的,特别是在党政公文有惯用格式的情况下,坚持原创并无好处。同时标题用于搜索,您用发文字号作重定向我没有立场,因为那可以搜索到位;用原文标题作页面标题是正常要求,因为那也可以搜索到位(同名时尚需结合消歧义页)同时正确反映文件面貌;但这种原创的组合式命名则对搜索并无益处,也无法正确反映原貌。康熙字典的子页面,是用于分章分节的用途,您的情况是不一样的,这个对比也是不成立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14:38 (UTC)回复
“市政告字”可能与其他市级文献冲突,于是我增加了更便于引用的消歧义要件 (component);并非为“搜索”之目的,而是为了便于在其他文章中添加链接。若添加链接不便,懒人会决定不添加;读者仍需“搜索”才能查阅相关文献,而非经链接直达。
将页面移动到主文所示标题的做法,我自己一直在实行,并未抵制。我仅对阁下“不留重定向”之举反感。
阁下仍沉浸在“原创”指控的惯性思维中,我相信更多实例也难以动摇阁下的根本立场。建议阁下日后见到更混乱情况时,再行复盘。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15:11 (UTC)回复
“‘市政告字’可能与其他市级文献冲突”,既然如此,就更应该使用通常有发文机关的原文标题(+消歧义)来命名,我非常相信这可以解决阁下的忧虑。“将页面移动到主文所示标题的做法,我自己一直在实行,并未抵制。”此两文均未见移动,阁下此前也以避免“日后社群产生新共识”为由为未移动的做法解释——但事实上使用原文标题是文库惯用到不能更惯用的做法,我不知道基于何种理由文库会达成一条“不能使用原文标题来收录文献”的共识。阁下举的“更多实例”只是一份国务院公报,这些实例————可以使用原始标题(及消歧义)命名,未见有任何依据和说理——拿出依据来说服别人是沟通常见的行为,但拿出一份不明所以的文献来给出一个故弄玄虚的建议则让人不解了。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15:24 (UTC)回复
显然,我不提供直链的做法,并没能帮助阁下主动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4年/第1号的消歧义惯例。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15:42 (UTC)回复
这同样是子页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报按年及各号数编号,分成不同的子页面。请勿再拿与阁下行为性质不一致的正常子页面使用来类比自己的行为。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15:46 (UTC)回复
既然阁下坚持认为按“号数编号”与我的行为性质不一致,我不再与阁下争辩此案。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15:49 (UTC)回复
还有,我不保留的重定向,是阁下原创的组合式命名,而不是阁下所自称的最具唯一性的文号重定向,请勿歪曲他人行为。——如果阁下想使用文号重定向,我认为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市政告字〔2020〕2号 (西安市)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15:27 (UTC)回复

您既然说您有要录入的政府公文的扫描件,我建议您把它公开给这里其它参与录入的人看,这样方便大家看到公文原貌,便于后续讨论合适的录入标题和格式。最好是扫描件上传至维基共享,这样还可以用转录模式录入原文,可以利用OCR加快录入速度,减少错误的可能。如果不方便,也可以上传至其它平台,或者发信息给这里其它录入的人。您也可以参考我正在协助录入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氧烷留言2024年4月16日 (二) 22:13 (UTC)回复

此段落的提出,单纯是提出者的破坏性合并行为被我撤销后,立刻执行小圈子惯例,对异己死缠烂打之表现。我上传原稿的计划已被其打断。
阁下在页面创建不满一整日之际,无视挑衅行为发生在页面创建后第29分钟、当日无编辑行为者于页面创建后第77分钟迅速以不实陈述加入论战之事实,将争端归责于贡献者未上传原稿,恐非出于志愿者的互助之心,亦有洗版帮战之嫌。
而阁下举例之原稿亦显示,案号一行陈列于文书标题之后。页面命名却采原稿中并未出现的 「xx号xx书」 格式,恐比我完全尊重原稿的最短、最明确命名更显 「原创」。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7日 (三) 15:49 (UTC)回复
请停止恶意揣测他人意图。--Kcx36留言2024年4月17日 (三) 22:59 (UTC)回复
我仅仅指出了当日(发言前)在主名字空间无贡献者迅速参与论战的事实。若描述性语言令您及您的一位朋友感受到冒犯,我向您及您的一位朋友道歉。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14:22 (UTC)回复

您好,向维基文库添加文章时,应使用版权标志在页面底部注明您获得的是什么类型的许可证(可见于维基文库:版权信息/全文)。这是维基文库的方针规定的,不是什么所谓“非友善行为”“加重录入者的负担”。———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8日 (四) 03:46 (UTC)回复

以及,在与其他用户交谈过程中,应保持最基本的礼貌,且不应擅自揣测他人。阁下上方的数次回复都涉嫌违反了w:维基百科:礼仪w:维基百科:假定善意,这是对你的警告,若再有发生,将不得不考虑将阁下提报至管理员处。———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8日 (四) 03:54 (UTC)回复

现行维基文库:版权信息/全文#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应当使用模板”的前提条件为“(或者) 您在添加前已获得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公有领域文献并不以另纸许可为前提——另纸合同是出版社等机构为避免纠纷才实施的做法。
我所在地区属美国已参与版权条约的缔约方,因此我已上传的内地公文资料在美国也属公有领域,这点很容易达成共识。
但我难以证明在中国内地确属共有领域的文献,其作者不持有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身份——假设公文作者还有一本“火星XX区”护照,而“火星XX区”法律规定作者享有其创作公文的专有权,则相关文献不能推订为在美、以外所有司法管辖区都属于公有领域。因此,若提议者认为我所录入的文献符合现行方针“如果原作不仅在美国而且在世界各地均属公有领域”的情形或符合{{PD-PRC-exempt}}(“在……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之情形,则在中文维基文库,对此类文献放置{{PD-PRC-exempt}}模板暗含了“录入者须核实公文原稿全部作者是否在美、以外地区享有专有权”的要求,已远远脱离 Wikimedia 设立维基文库的本意。在现行方针变动之前,我暂不考虑在录入时添加该模板。 --XsLiDian留言2024年4月18日 (四) 15:37 (UTC)回复

算了,您自便。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4月19日 (五) 04:3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