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八年紧急措施(第二号实施)令

一九五八年紧急措施(第二号实施)令
制定机关:香港英属殖民地政府总督
有效期:1958年7月8日—(待查)(不含本日)
根据香港法例241章《紧急条例》制定。录自华侨日报1959年《香港年鉴》。

一九五八年紧急措施(第二号实施)令

(转载政府公报中文本)

七月八日辅政司奉令布告,总督执行一九四九年紧急措施(主要)规则第一三七条(二)项所授权颁发下开令。

一、本令定名一九五八年紧急措施(第二号实施)令。

二、兹特宣告一九四九年紧急措施(主要)规则第五十条甲(六甲)项付之实施(注——即上文甲第四一号公布之规则)

本作品可以根据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视作公有领域财产。可能理据是:

  • 第17条:该作品版权已经届满。这是因为作者已经逝世超过50年;或因为这是一个属于作者不为人知的作品,并已发布超过5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在美国属公有领域,因其是当地或外国的政府公文。参考美国版权局实践手册(二)第313.6(C)(2)条。此类文件包括“立法命令、司法决议、行政决议、公共规章以及诸如此类的官方法令。”

包括由联合国及其机构或是美洲国家组织首先发布的作品。参考实践手册第3版第313.6(C)(2)条和美国法典第17章第104(b)(5)条。


美国之外的政府公文仍有可能在美国外拥有版权。取决于外国法律和规章,美国州和地方政府也可能在海外拥有版权。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