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八年紧急措施(第二号实施)令
一九五八年紧急措施(第二号实施)令 制定机关:香港英属殖民地政府总督 有效期:1958年7月8日—(待查)(不含本日) |
根据香港法例241章《紧急条例》制定。录自华侨日报1959年《香港年鉴》。 |
一九五八年紧急措施(第二号实施)令
(转载政府公报中文本)
七月八日辅政司奉令布告,总督执行一九四九年紧急措施(主要)规则第一三七条(二)项所授权颁发下开令。
一、本令定名一九五八年紧急措施(第二号实施)令。
二、兹特宣告一九四九年紧急措施(主要)规则第五十条甲(六甲)项付之实施(注——即上文甲第四一号公布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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