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八年緊急措施(第二號實施)令

一九五八年緊急措施(第二號實施)令
制定機關:香港英屬殖民地政府總督
有效期:1958年7月8日—(待查)(不含本日)
根據香港法例241章《緊急條例》制定。錄自華僑日報1959年《香港年鑑》。

一九五八年緊急措施(第二號實施)令

(轉載政府公報中文本)

七月八日輔政司奉令佈告,總督執行一九四九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一三七條(二)項所授權頒發下開令。

一、本令定名一九五八年緊急措施(第二號實施)令。

二、茲特宣告一九四九年緊急措施(主要)規則第五十條甲(六甲)項付之實施(註——即上文甲第四一號公佈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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