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办理注册护照加签证明暂行章程

上海市公安局办理注册护照加签证明暂行章程
中华民国19年(1930年)2月7日
1930年2月7日于上海市
1930年6月《上海警察学社》北平赵志嘉编《现行警察法令集解》收录。

第一章 注册 编辑

  第一条 无约国人民、或无领事管辖国人民居住上海、或道经上海、其停留不满十日者、应即来本局报到、其停留在十日以上者、应于到上海十日内、来本局注册。

  第二条 注册者、应亲自到局填写备查表、随带本人四寸半身照片两张、注册费银二圆、印花费银一元、由本局发给注册执照、报到者免费。

  上项注册执照、以一年为有效时间。

  第三条 凡逾第一条所规定之时间不来注册者、一经查出加倍收费、其逾年不来注册者、每年递加银十二元。

  第四条 注册者、应持有该国或中国官厅所发护照、或注册执照、或其他经本局认可之证明文件、否则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旧俄人应由俄侨普济会(Russian Committee and Relief Association)或俄侨联合会(Union of Russian Association)来信介绍担保、或由曾在本局注册之旧俄人二名以上来局担保作证。二 旧俄人应由殷实商号介绍担保、或由曾在本局注册之苏俄人二名以上来局担保作证。三 无约国人民、或无领事管辖人民、应由足以代表该国而经本局认可之驻沪团体介绍担保、或由曾在本局注册之同国人二名以上来局担保作证。

  第五条 苏俄人来局请求注册者、应将其原有该国护照缴存本局、俟本人离中国时发还。

  第六条 注册人请求发给游历护照、或请求护照加签赴外国时、应将注册执照缴存本局、返沪时应即持照换取注册执照、在本局保管注册执照之期间内注册人、不得享受在注册上之任何权利。

  第七条 注册人因婚嫁改易姓名时、应持婚书亲自来局请求更改。

  第八条 注册人遇有其家属生死及更改住址等事、应即亲自来局报告登记。

第二章 护照 编辑

  第九条 华人出洋留学游历经商、请领华人出洋护照者、应亲自来局填写保单及备查表、并随带本人四寸半身照片三张、照费银四元、印花费银二元、游历经商护照以一年为有效时期、留学护照期限、依其请求核定之。

  赴美者除依照前项规定办理外、应带填第六项证书一纸、并加带本人四寸半身照片三张、印花费二元。

  第十条 华人出洋向本局领照、除有特种情形、经本局审核后、认为无须填具保单外、其余均应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 留学 出洋留学者、应由教育部或市教育局证明、并由殷实保人填具保单。二 游历 出洋游历者、由中国旅行社或各核准注册之同乡会介绍担保。三 经商出洋经商者、由商会或各同业公会或经核准注册之公司商号介绍担保。

  附记 如外交部对于发给护照颁有办法、以上各条拟废、另列一条如下。第九条凡华人出洋留学游历经商、请领华人出洋护照者、均应遵由外交部所颁护照办法办理(以下条文依序顺改)

  第十一条 无约国人民请发出洋护照、未持有该国政府所发护照者、应亲自来局呈验本局注册执照、并填写备查表、随带本人四寸半身照片二张、照费银六元、印花费二元。

  上项护照、以一年为有效时间。

  第十二条 无约国人民请发游历内地护照者、应亲自来局呈验本局注册执照、并填写备查表、随带本人四寸半身照片二张、(游历一省以上者加一张余类推)照费银二元、印花费银一元。上项护照以三月为有效时间。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旧俄及苏俄人民适用之。

第三章 加签 编辑

  第十四条 华人暨无约国人民出洋未满期前来局请予加签者、应亲自填写请求书、随带本人四寸半身照片二张、加签费六元。

  前项加签、以一年为有效时期。

  第十五条 有约国人民、持该国政府所发护照来局请求加签赴内地游历传教、或道经中国各口出境者、应亲自填写调查表随带本人四寸半身照片三张、(游历一省以上者每省加一张余类推、)加签费银三元、此项加签以三个月为有效时间、其申请往返者增收加签费二元,以一年为有效时间。

  第十六条 有约国人民、领有本市该国领事馆所发内地游历护照、由该人送请本局加印者、应随带本人四寸半身照片三张(游历一省以上者每省加一张、)加印费二元、印花费银一元。

  第十七条 无约国人民、或无领事管辖国人民、持有外埠中国官厅所发往返游历护照、行抵上海时、应于十日内亲自来局填写请求书、随带本人四寸半身照片一张、请求验照、经验明后得请求加签、加签费银二元、验照免费。

  第十八条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旧俄及苏俄人民适用之。

第四章 证明 编辑

  第十九条 有约国人民请求证明事项者、应由本市各该国领事来函介绍、并声明须证明事由、经本局核准后、始予证明。

  第二十条 无约国人民请求证明事项者,应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到局缴验本局注册执照亲自填写请求书、经本局核准后、始予证明。

  前项之规定,旧俄及苏俄人民适用之。

  第二十一条 凡请求证明生日生存死亡暨关于注册范围内之各项事宜、除每项应缴印花费一元外、概予免费。

  第二十二条 凡请求证明结婚者、应亲自来局填写申请书、并应由曾在本局注册者二人亲自来局签字证明、随带四寸半身照片男女各二张、证明费银十元、印花费银四角。

  第二十三条 凡离婚后再娶或再嫁而请求证明者、应缴验离婚证据、鳏夫再娶或孀妇再嫁者、应缴验前妻或前夫死亡证书、其无此项证据或证书者、应由曾在本局注册者二人亲自来局签字证明。

  第二十四条 凡请求证明译件者、应由请求人呈送译件一份存局备查、证明费每页二十五行为一页、不足二十五行者、以一页计、收银一元、自第十一页起、每页收银八角、每件附收印花费银一元、副本证明费、按照原价减收半价。

  第二十五条 凡证明事件于本暂行章程未有明文规定者、应由主管人陈明长官酌定证明费。

第五章 通则 编辑

  第二十六条 本局所发之各种护照注册执照及证明书、如有遗失、非有切实保证经本局核准者、概不补发。

  第二十七条 本局所发取件凭条、如逾该件有效期间不来领取者、概归无效。

  第二十八条 本局办理注册护照加签证明各件、经本局职员承办之后、请求人不得要求更改或取销。

  第二十九条 凡属团体来局请求办理注册护照加签证明者、应有团体代表人或团体机关来函证明、方予办理。

  第三十条 团体请求办理注册护照加签证明等事、得由本局酌量减费、其规定如下。

  二十名以上四十名未满九折。四十名以上六十名未满八折。六十名以上八十名未满七折。八十名以上一百名未满六折。一百名以上五折。

  第三十一条 本局办理注册护照加签证明实收费数、均明载于各该件内、并发给收据。

  第三十二条 本局办理注册护照加签证明、遇有下列各项情事之一者、得由主管人陈明长官准予免缴全费或半费。

  甲 政府机关函请免费、经本局长官批准者。乙 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得有各该国政府外交护照者。丙 生计贫寒无缴费能力、而经慈善机关补助生活或旅费来函声明者。丁 经本局长官特准者。

第六章 附则 编辑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由本局长呈请市长修正之。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章程自特别市政府核准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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