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维新政府成立宣言
近年百政腐败,群小盈廷,不谙外交,但矜豪语,不教民而使作战,无军备而恃空言,不啻以民命为牺牲,以国家为孤注,遂致神州涂炭,京邑邱墟,万灶无烟,四民失业。当国者丧师愈众,报捷愈频,失地愈多,搜括愈甚,未闻举一事以省愆,出一言以罪己。焦土政策,等于自戕,容纳共产,俨同召寇,是中国有史以来惟一之恶政府,其居心行事,盖桀纣所不肯为,闯献所不认出者也。现虽偷安巴蜀,潜伏荆湘,但以窃号自娱,已失统御之力。同人等激于义愤,急起救亡,除旧布新,与民更始,爰于本月二十八日在南京重建中华民国维新政府。其惟一使命,则在使领土主权,复现战前状态,与邻邦樽俎折冲,归于敦睦,务使国人免锋镝之苦。同种无箕豆之争,本吾国旧有道德,确立东亚之和平,更与欧美列邦保持联络。至维新政府之成立,系根据苏、浙等省之事实,原为暂时性质,与临时政府初无对立之心,向来中央所管事项之不可分析者,仍由临时政府会商办理,一俟津浦、陇海两路恢复交通,即与临时政府合并。盖同人等雅不愿国内有对峙之两政府也。至于恢复秩序,抚辑流亡,安定农村,复兴商业,皆目前最急之务。谨当集合群力,逐一进行,俾我父老子弟诸姑伯姊各安常业,渐复生机。为人民减少一分兵燹,即为国家多留一分元气。譬之医病,急则治标,必待标病既除,徐图培补,不敢空谈治理,高语富强,以欺我困苦颠连九死一生之民众也。明知荆棘遍地,烽燧弥天,复旧国于灰烬之余,抚穷黎于伤残之后,程工不易,着手尤难,惟有各尽知能,完成使命,天视民视,矢志不渝。用特宣言,敢告民众。
民国二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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