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維新政府成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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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百政腐敗,群小盈廷,不諳外交,但矜豪語,不教民而使作戰,無軍備而恃空言,不啻以民命為犧牲,以國家為孤注,遂致神州塗炭,京邑邱墟,萬灶無煙,四民失業。當國者喪師愈眾,報捷愈頻,失地愈多,搜括愈甚,未聞舉一事以省愆,出一言以罪己。焦土政策,等於自戕,容納共產,儼同召寇,是中國有史以來惟一之惡政府,其居心行事,蓋桀紂所不肯為,闖獻所不認出者也。現雖偷安巴蜀,潛伏荊湘,但以竊號自娛,已失統御之力。同人等激於義憤,急起救亡,除舊布新,與民更始,爰於本月二十八日在南京重建中華民國維新政府。其惟一使命,則在使領土主權,復現戰前狀態,與鄰邦樽俎折衝,歸於敦睦,務使國人免鋒鏑之苦。同種無箕豆之爭,本吾國舊有道德,確立東亞之和平,更與歐美列邦保持聯絡。至維新政府之成立,系根據蘇、浙等省之事實,原為暫時性質,與臨時政府初無對立之心,向來中央所管事項之不可分析者,仍由臨時政府會商辦理,一俟津浦、隴海兩路恢復交通,即與臨時政府合併。蓋同人等雅不願國內有對峙之兩政府也。至於恢復秩序,撫輯流亡,安定農村,復興商業,皆目前最急之務。謹當集合群力,逐一進行,俾我父老子弟諸姑伯姊各安常業,漸復生機。為人民減少一分兵燹,即為國家多留一分元氣。譬之醫病,急則治標,必待標病既除,徐圖培補,不敢空談治理,高語富強,以欺我困苦顛連九死一生之民眾也。明知荊棘遍地,烽燧彌天,復舊國於灰燼之餘,撫窮黎於傷殘之後,程工不易,着手尤難,惟有各盡知能,完成使命,天視民視,矢志不渝。用特宣言,敢告民眾。

民國二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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