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物化学制药实验处组织条例 (民国35年)
中央生物化学制药实验处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5年9月28日(非现行条文) 1946年9月28日 1946年10月14日 公布于民国35年10月14日 |
中央生物化学制药实验处组织条例 (民国3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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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中央生物化学制药实验处隶属于卫生署,掌理生物学制品化学药品及卫生器材之实验及制造事宜。
第二条
- 中央生物化学制药实验处设左列各组科室。
- 一、药学组。
- 二、生物组。
- 三、化学组。
- 四、病毒组。
- 五、器材组。
- 六、营业科。
- 七、购运科。
- 八、秘书室。
第三条
- 药学组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特效药品之实验及制造事项。
- 二、关于脏器内分泌制品之实验及制造事项。
- 三、关于药理学之研究及实验事项。
- 四、关于化学疗法之研究及实验事项。
- 五、关于血浆静脉注射液之实验采集贮制及配发事项。
第四条
- 生物组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各种诊断菌液之实验及制造事项。
- 二、关于抗生品之共同研究实验及制造事项。
- 三、关于菌种之检定及保管事项。
- 四、关于血清及抗毒素之实验及制造事项。
- 五、关于毒素类及免疫测定液之实验及制造事项。
- 六、关于菌苗之实验及制造事项。
第五条
- 化学组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卫生医疗应用之化学药品制造事项。
- 二、关于抗生品之研究实验及制造事项。
- 三、关于维生素及人工合成营养品之实验及制造事项。
- 四、关于合成化学原料之实验及制造事项。
第六条
- 病毒组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牛痘苗之实验及制造事项。
- 二、关于狂犬疫苗之实验及制造事项。
- 三、关于班疹伤寒等疫苗之实验及制造事项。
- 四、关于兽用病毒疫苗及血清之实验与制造事项。
第七条
- 器材组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卫生用具之制造及实验事项。
- 二、关于医疗器械之制造及实验事项。
- 三、关于化学玻璃仪器之制造及实验事项。
- 四、关于敷科之制造及实验事项。
- 五、其他有关卫生器材事项。
第八条
- 营业科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制品之包装及保管事项。
- 二、关于制品之配售及推销事项。
- 三、关于市场需要制品之调查事项。
第九条
- 购运科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制造用原料及物料之采购事项。
- 二、关于制造用原料及物料之运输事项。
- 三、关于制品之运输事项。
- 四、关于运输工具之管理事项。
第十条
- 秘书室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文件之收发及撰拟事项。
- 二、关于印信典守及档案保管事项。
- 三、关于出纳财产保管及图书管理事项。
- 四、关于庶务事项。
- 五、关于不属其他各组科事项。
第十一条
- 中央生物化学制药实验处置处长一人,简任,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副处长一人,简任,协助处长,处理事务。
第十二条
- 中央生物化学制药实验处置技正八人至十四人,其中五人简任,馀荐任,组主任五人,由技正兼任,秘书三人,科长二人,均荐任,技士十六人至二十人,其中七人荐任,馀委任,事务员十二人至二十人,技佐二十人至三十人,均委任,并得用佐理员,技术生各二十人至三十人。
第十三条
- 中央生物化学制药实验处得呈准卫生署,延聘专家为顾问。
- 前项顾问为名誉职。
第十四条
- 中央生物化学制药实验处于必要时,得分设实验厂,其组织规程,由卫生署拟订,呈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五条
- 中央生物化学制药实验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荐任,佐理员三人至七人,委任,依主计法规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十六条
- 中央生物化学制药实验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助理员一人或二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 中央生物化学制药实验处办事细则,由处拟订,呈请卫生署核定之。
第十八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