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組織條例 (民國35年)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5年9月28日(非現行條文) 1946年9月28日 1946年10月14日 公布於民國35年10月14日 |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組織條例 (民國3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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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隸屬於衛生署,掌理生物學製品化學藥品及衛生器材之實驗及製造事宜。
第二條
-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設左列各組科室。
- 一、藥學組。
- 二、生物組。
- 三、化學組。
- 四、病毒組。
- 五、器材組。
- 六、營業科。
- 七、購運科。
- 八、祕書室。
第三條
- 藥學組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特效藥品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 二、關於臟器內分泌製品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 三、關於藥理學之研究及實驗事項。
- 四、關於化學療法之研究及實驗事項。
- 五、關於血漿靜脈注射液之實驗採集貯製及配發事項。
第四條
- 生物組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各種診斷菌液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 二、關於抗生品之共同研究實驗及製造事項。
- 三、關於菌種之檢定及保管事項。
- 四、關於血清及抗毒素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 五、關於毒素類及免疫測定液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 六、關於菌苗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第五條
- 化學組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衛生醫療應用之化學藥品製造事項。
- 二、關於抗生品之研究實驗及製造事項。
- 三、關於維生素及人工合成營養品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 四、關於合成化學原料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第六條
- 病毒組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牛痘苗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 二、關於狂犬疫苗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 三、關於班疹傷寒等疫苗之實驗及製造事項。
- 四、關於獸用病毒疫苗及血清之實驗與製造事項。
第七條
- 器材組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衛生用具之製造及實驗事項。
- 二、關於醫療器械之製造及實驗事項。
- 三、關於化學玻璃儀器之製造及實驗事項。
- 四、關於敷科之製造及實驗事項。
- 五、其他有關衛生器材事項。
第八條
- 營業科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製品之包裝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製品之配售及推銷事項。
- 三、關於市場需要製品之調查事項。
第九條
- 購運科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製造用原料及物料之採購事項。
- 二、關於製造用原料及物料之運輸事項。
- 三、關於製品之運輸事項。
- 四、關於運輸工具之管理事項。
第十條
- 祕書室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及撰擬事項。
- 二、關於印信典守及檔案保管事項。
- 三、關於出納財產保管及圖書管理事項。
- 四、關於庶務事項。
- 五、關於不屬其他各組科事項。
第十一條
-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處長一人,簡任,協助處長,處理事務。
第十二條
-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置技正八人至十四人,其中五人簡任,餘薦任,組主任五人,由技正兼任,祕書三人,科長二人,均薦任,技士十六人至二十人,其中七人薦任,餘委任,事務員十二人至二十人,技佐二十人至三十人,均委任,並得用佐理員,技術生各二十人至三十人。
第十三條
-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得呈准衛生署,延聘專家為顧問。
- 前項顧問為名譽職。
第十四條
-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於必要時,得分設實驗廠,其組織規程,由衛生署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五條
-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佐理員三人至七人,委任,依主計法規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十六條
-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助理員一人或二人,委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十七條
- 中央生物化學製藥實驗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呈請衛生署核定之。
第十八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