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三定”规定和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三定”规定和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9〕231号 2019年11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应急管理部:
消防救援局“三定”规定、森林消防局“三定”规定、消防救援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机构编制方案、森林消防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机构编制方案,已经中央编办领导同志批准,现印发给你部,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央编办
2019年11月18日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中央关于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是消防救援队伍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消防救援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二)参与起草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消防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三)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组织指导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四)组织指导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指导开展相关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五)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六)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七)管理消防救援队伍事业单位。
(八)完成应急管理部交办的跨区域应急救援等其他任务。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贵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火灾统计分析等工作。
(二)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工作,接报处理警情和灾情信息,承办跨区域消防救援力量调动事宜,参与协调和指挥调度重特大及突发灾害事故处置。
(三)作战训练处。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工作,组织指导综合性消防救援、执勤备战、训练演练和重大活动消防安保,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工作。
(四)特种灾害救援处。组织指导特种灾害事故救援及其训练演练、专项战术研究工作。
(五〉信息通信处。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相关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六)机关党委(组织教育处)。负责机关党群工作,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七)人事处。负责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消防救援人才队伍建设。
(八)队务处。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和消防员人事、劳动工资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建设与管理。
(九)纪检督察室(巡视工作办公室)。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巡视和执纪审查工作。
(十)审计室。组织开展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防火监督处。组织指导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指导消防救援队伍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
(十二)法规与社会消防工作处。参与起草消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技术标准,指导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十三)科技处。承担消防科技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消防产品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新闻宣传处。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承担新闻宣传、舆情应对等工作。
(十五)后勤装备处。组织指导消防救援队伍后勤保障、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六)财务处。负责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
灭火救援指挥部。协调指挥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和重大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日常工作由指挥中心、作战训练处、特种灾害救援处、信息通信处承担。
政治部。统筹负责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消防员队伍建设工作。日常工作由机关党委(组织教育处)、人事处、队务处承担。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机关行政编制220名(干部编制202名,消防员专项编制18名)。设局长1名、政治委员1名,副局长4名、副政治委员1名(兼任纪委书记)、总工程师1名、政治部主任1名(兼任机关党委书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暂不明确队伍行政级别,根据队伍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务职级序列和消防救援衔级配备相应干部,在3年试行磨合期内,根据磨合情况及时规范领导职数配备等问题。3年试行磨合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算。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直接管理天津、南京、昆明训练总队和应急通信保障大队、应急车辆勤务大队,调度指挥中国救援河北、辽宁、浙江、广东、重庆、新疆机动专业支队和山东、云南搜救犬机动专业支队。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中央关于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是森林消防队伍的领导指挥机关。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消防救援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特种灾害救援等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负责指挥调度相关救援行动。
(二)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组织指导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四)负责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和森林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组织指导社会森林和草原消防力量建设,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五)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六)管理森林消防队伍事业单位。
(七)完成应急管理部交办的跨区域应急救援等其他任务。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策法规、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指挥中心。承担应急值守工作,接报处理警情和灾情信息,承办森林消防力量调动事宜,参与协调和指挥调度重特大及突发灾害事故处置。
(三)作战训练处。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执勤备战、训练演练和重大活动消防安保等工作。
(四)特种灾害救援处。组织指导抢险救援、特种灾害事故救援及其训练演练、专项战术研究工作,负责森林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工作。
(五)信息通信处。组织指导森林消防队伍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相关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六)航空处。组织指导航空救援业务建设和飞行训练、飞行安全、飞行保障等工作。
(七)防火监督处。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森林和草原消防力量建设。
(八)机关党委(组织处)。负贵机关党群工作,组织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党的建设等工作。
(九)干部处。负责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森林消防人才队伍建设。
(十)队务处。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和消防员人事、劳动工资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森林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与管理。
(十一)教育宣传处。组织指导森林消防队伍思想政治教育、森林和草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承担新闻宣传、舆情应对等工作。
(十二)纪检督察处(巡视工作办公室)。组织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巡视和执纪审查工作。
〈十三)审计处。组织开展森林消防队伍内部审计工作。
(十四)后勤处。组织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后勤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五)装备处。组织指导森林消防队伍装备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六)财务处。负责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
灭火救援指挥部。协调指挥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和重大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日常工作由指挥中心、作战训练处、特种灾害救援处、信息通信处、航空处、防火监督处等承担。
政治部。统筹负责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消防员队伍建设工作。日常工作由机关党委(组织处)、干部处、队务处、教育宣传处等承担。
保障部。协调开展后勤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后勤处、装备处、财务处等承担。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机关行政编制218名(干部编制巧0名,消防员专项编制68名)。设局长1名、政治委员1名,副局长3名、副政治委员1名(兼任纪委书记、机关党委书记)、总工程师1名、政治部主任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暂不明确队伍行政级别,根据队伍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务职级序列和消防救援衔级配备相应干部,在3年试行磨合期内,根据磨合情况及时规范领导职数配备等问题。3年试行磨合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算。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直接管理机动支队、训练支队、大庆航空救援支队、昆明航空救援支队和应急通信保障大队、应急车辆勤务大队。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置、职贵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8日起施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中央关于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五)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六)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七)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八)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
(九)完成应急管理部和所在省(区、市)党委政府交办的相关任务。
二、建制称谓
(一)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称“××省(区、市)消防救援总队”;国家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机构称“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训练总队”。
(二)地级消防救援机构称“××市(地、州、盟)消防救援支队”、“××区消防救援支队”、“××市消防救援总队特勤(轨道交通、水上)支队”;省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与战勤保障机构称“××省(区、市)消防救援总队训练与勤保障支队”;国家级应急救援机动队伍称“中国救援××(搜救犬)机动专业支队”。
(三)县级消防救援机构称“××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县(市、旗)消防救援大队”、“××支队××大队”、“××总队××大队”、“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大队”等。
(四)消防救援站称“××市××区××消防救援(特勤)站”、“××县(市、旗)××消防救援(特勤)站”、“××支队××站”、“××大队××站”等。
三、队伍设置
(一)消防救援总队和训练总队
消防救援总队31个,训练总队3个。消防救援总队按编制数分为三类:直辖市和编制7000名(含)以上的为一类,5000名(含)至7000名的为二类,5000名以下的为三类。
1. 内设机构。一类、二类、三类消防救援总队机关处室分别不超过16个、15个、14个,训练总队机关处室不超过10个。另外,设灭火救援指挥部,协调指挥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和重大灾害事故救援行动;设政治部,统筹负责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消防员队伍建设工作。灭火救援指挥部、政治部日常工作由相关处室承担。
2. 人员编制。除直辖市总队外,一类、二类、三类总队机关编制数分别不超过105名、95名、85名;北京、上海总队机关编制数不超过165名,天津、重庆总队机关编制数不超过145名;训练总队机关编制数不超过65名。
3. 领导职数。消防救援总队设总队长1名、政治委员1名,副总队长4名(海南、青海、宁夏总队设副总队长3名)、副政治委员1名、总工程师1名、政治部主任1名;训练总队设总队长1名、政治委员1名,副总队长2名、副政治委员1名。暂不明确队伍行政级别,根据队伍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务职级序列和消防救援衔级配备相应干部,在3年试行磨合期内,根据磨合情况及时规范领导职数配备等问题。3年试行磨合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算。
(二)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站
1. 中国救援机动专业支队6个、中国救援搜救犬机动专业支队2个、消防救援支队432个、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31个、消防救援特勤支队4个、消防救援轨道交通支队4个、消防救援水上支队2个。按编制数分为五类:700名(含)以上的为一类,500名(含)至700名的为二类,300名(含)至500名的为三类,100名(含)至300名的为四类,100名以下的为五类。
2. 应急通信保障大队1个、应急车辆勤务大队1个、消防救援大队3379个、消防救援特勤大队63个、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大队31个、重型机械工程救援大队31个、训练大队30个。
3. 消防救援站4149个、消防救援特勤站497个、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442个。
消防救援队伍实行后勤服务保障社会化。消防救援支队、大队、站编制数和领导职数等事项另行规定。
附件:消防救援队伍总队单位编制核定表
编辑单位 \ 项目 | 编制总数 | 干部编制 | 消防员专项编制 | 备注 | |
---|---|---|---|---|---|
1 |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 7363 | 2494 | 4869 | |
2 |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 | 4936 | 1674 | 3262 | |
3 | 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 6007 | 2039 | 3968 | |
4 | 山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 4133 | 1402 | 2731 | |
5 |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 4676 | 1585 | 3091 | |
6 | 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 | 7564 | 2563 | 5001 | |
7 |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 | 4896 | 1660 | 3236 | |
8 | 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 7195 | 2439 | 4756 | |
9 |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 6978 | 2364 | 4614 | |
10 | 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 | 8020 | 2716 | 5304 | |
11 |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 5920 | 2009 | 3911 | |
12 | 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 | 5051 | 1713 | 3338 | |
13 |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 4872 | 1651 | 3221 | |
14 | 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 5550 | 1880 | 3670 | |
15 | 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 7022 | 2379 | 4643 | |
16 | 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6793 | 2301 | 4492 | |
17 | 湖北省消防救援总队 | 6159 | 2088 | 4071 | |
18 | 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5597 | 1897 | 3700 | |
19 |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 8824 | 2990 | 5834 | |
20 |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 3947 | 1338 | 2609 | |
21 |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2273 | 772 | 1501 | |
22 | 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 | 4758 | 1611 | 3147 | |
23 | 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 6765 | 2291 | 4474 | |
24 | 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 | 4332 | 1470 | 2862 | |
25 |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 4786 | 1623 | 3163 | |
26 | 西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 1916 | 649 | 1267 | |
27 | 陕西省消防救援总队 | 5060 | 1713 | 3347 | |
28 |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 | 3362 | 1140 | 2222 | |
29 | 青海省消防救援总队 | 2312 | 786 | 1526 | |
3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 1976 | 671 | 1305 | |
31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 4882 | 1653 | 3229 | |
32 |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训练总队 | 140 | 70 | 70 | |
33 |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南京训练总队 | 300 | 178 | 122 | |
34 |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昆明训练总队 | 408 | 265 | 143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中央关于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特种灾害救援等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负责指挥调度相关救援行动,参与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承担森林和草原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四)负责森林和草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森林和草原消防力量建设。
(五)负责森林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六)负责森林消防队伍建设与管理。
(七)完成应急管理部和所在省(区、市)党委政府交办的相关任务。
二、建制称谓
(一)森林消防总队称“××省(区、市)森林消防总队”。
(二)森林消防总队所属支队称“××市(地、州、盟)森林消防支队”;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所属机动支队、航空救援支队和训练支队分别称“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航空救援支队”、“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训练支队”。
(三)森林消防大队称“××县(市、盟、旗)森林消防大队”、“××支队××大队”、“××总队××大队”、“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大队”等。
(四)森林消防中队称“××县(市、盟、区、旗)森林消防中队”、“××大队××中队”、“××支队××中队”、“××总队××中队”等。
三、队伍设置
(一)森林消防总队
森林消防总队9个。按编制数分为两类:4000名(含)以上的为一类,4000名以下的为二类。
1. 内设机构。森林消防总队机关设15个处室。另外,设灭火救援指挥部,协调指挥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和重大灾害事故救援行动;设政治部,统筹负责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消防员队伍建设工作;设保障部,协调开展后勤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灭火救援指挥部、政治部、保障部日常工作由相关处室承担。
2. 人员编制。一类、二类总队机关编制数分别核定为100名、85名。
3. 领导职数。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云南、西藏总队设总队长1名、政治委员1名,副总队长3名、副政治委员1名、总工程师1名、政治部主任1名。福建、四川、甘肃、新疆总队设总队长1名、政治委员1名,副总队长2名、副政治委员1名、总工程师1名、政治部主任1名。暂不明确队伍行政级别,根据队伍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务职级序列和消防救援衔级配备相应干部,在3年试行磨合期内,根据磨合情况及时规范领导职数配各等问题。3年试行磨合期自2018年8月22日起算。
(二)森林消防支队、森林消防大队、森林消防中队
1. 森林消防支队35个、机动支队1个、训练支队1个、航空救援支队2个。按编制数分为四类:1500名(含)以上的为一类,800名(含)至1500名的为二类,400名(含)至800名的为三类,400名以下的为四类。
2. 应急通信保障大队1个、应急车辆勤务大队1个、森林消防大队136个、训练大队12个、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大队9个。
3. 森林消防中队323个、应急通信保障中队1个、应急车辆勤务中队1个、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中队37个。
森林消防队伍实行后勤服务保障社会化。森林消防支队、大队、中队编制数和领导职数等事项另行规定。
附件:森林消防队伍总队单位编制核定表
编辑单位 \ 项目 | 编制总数 | 干部编制 | 消防员专项编制 | 备注 | |
---|---|---|---|---|---|
1 | 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消防总队 | 4995 | 876 | 4119 | |
2 | 吉林省森林消防总队 | 1960 | 415 | 1545 | |
3 | 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 | 5325 | 976 | 4349 | |
4 | 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 | 1690 | 387 | 1303 | |
5 | 四川省森林消防总队 | 1840 | 416 | 1424 | |
6 | 云南省森林消防总队 | 2130 | 428 | 1702 | |
7 | 西藏自治区森林消防总队 | 1081 | 244 | 837 | |
8 | 甘肃省森林消防总队 | 1510 | 350 | 1160 | |
9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消防总队 | 1270 | 307 | 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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