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处理台湾事件四项原则告全省同胞书
中央处理台湾事件四项原则告全省同胞书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36年(1947年)3月17日 |
(来自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蒋中正对台湾省同胞广播词) |
全台同胞们:此次台湾不幸事件发生,人心骚动,社会不安。中正闻悉之下,至为轸念!为免事态扩大,致为野心者所乘,兹特派国防部白部长崇禧代表来台妥善处理,期于确保国家立场及采纳台胞真正民意原则下,谋合理之解决。爰将中央处理台省事件之方案,向我全台同胞揭橥数端:
一、地方政治常态应立即恢复,其办法要点如下:
- 原设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应改为台湾省政府,其组织与各省同,并得按实际需要增设厅处或局,改制后,台湾省府委员及厅、处、局长人选尽量容纳地方人士参加。
- 台湾省各县市长提前民选,其办法及日期由省参议会拟具呈报内政部核准施行。
- 在县市长未举行民选前,由省政府委员会依法任用,并尽量登用本省人士。
- 政府或事业机关中同一职务或官阶者,无论本省或外省人员,其待遇应一律同等。
- 民生工业之公营范围,应尽量缩小,公营与民营之划分办法,由经济部资源委员会迅速审拟呈报行政院核准施行。
- 台湾行政长官公署现行之政治经济制度及政策,其有与国民政府颁行之法令相抵触者,应予分别修正或废止;一面由行政院查案审议,同时采纳地方意见,俾作修正或废止之参考。
二、台省各级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及临时类似之组织,应即自行宣告结束。
三、地方政治常态应即恢复,其参与此次事变有关之人员除共党煽惑暴动者外,一律从宽免究。抗战胜利以还,台湾重归祖国,台胞困苦,仍待解除,建设事业,百凡待举,此次不幸事件之发生,至堪痛惜,切望全台同胞一致确保守法之精神,以恢复社会秩序,安定人心,共为建设台湾、建设祖国而努力!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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