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處理臺灣事件四項原則告全省同胞書

中央處理臺灣事件四項原則告全省同胞書
作者:蔣中正
中華民國36年(1947年)3月17日
(來自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三月十七日蔣中正對臺灣省同胞廣播詞)

全臺同胞們:此次臺灣不幸事件發生,人心騷動,社會不安。中正聞悉之下,至為軫念!為免事態擴大,致為野心者所乘,茲特派國防部白部長崇禧代表來臺妥善處理,期於確保國家立場及採納臺胞真正民意原則下,謀合理之解決。爰將中央處理臺省事件之方案,向我全臺同胞揭櫫數端:

一、地方政治常態應立即恢復,其辦法要點如下:

  1. 原設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應改為臺灣省政府,其組織與各省同,並得按實際需要增設廳處或局,改制後,臺灣省府委員及廳、處、局長人選盡量容納地方人士參加。
  2. 臺灣省各縣市長提前民選,其辦法及日期由省參議會擬具呈報內政部核准施行。
  3. 在縣市長未舉行民選前,由省政府委員會依法任用,並盡量登用本省人士。
  4. 政府或事業機關中同一職務或官階者,無論本省或外省人員,其待遇應一律同等。
  5. 民生工業之公營範圍,應盡量縮小,公營與民營之劃分辦法,由經濟部資源委員會迅速審擬呈報行政院核准施行。
  6. 臺灣行政長官公署現行之政治經濟制度及政策,其有與國民政府頒行之法令相牴觸者,應予分別修正或廢止;一面由行政院查案審議,同時採納地方意見,俾作修正或廢止之參考。

二、臺省各級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及臨時類似之組織,應即自行宣告結束。

三、地方政治常態應即恢復,其參與此次事變有關之人員除共黨煽惑暴動者外,一律從寬免究。抗戰勝利以還,臺灣重歸祖國,臺胞困苦,仍待解除,建設事業,百凡待舉,此次不幸事件之發生,至堪痛惜,切望全臺同胞一致確保守法之精神,以恢復社會秩序,安定人心,共為建設臺灣、建設祖國而努力!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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