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 (民国72年)

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 (民国65年) 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72年11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83年11月29日
1983年12月12日
公布于民国72年12月12日
中央警察大学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 27 年 11 月 11 日 制定19条
中华民国 27 年 11 月 16 日公布1.国民政府渝字第 654 号指令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35 年 2 月 28 日 修正全文21条
中华民国 35 年 3 月 14 日公布2.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1 条
中华民国 61 年 3 月 21 日 修正全文14条
中华民国 61 年 4 月 1 日公布3.总统(61)台统(一)义字第 868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4 条
中华民国 65 年 3 月 12 日 修正第4至8条
删除第9条
中华民国 65 年 3 月 25 日公布4.总统(65)台统(一)义字第 0944号令修正公布第 4~8 条;并删除第 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7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全文15条
中华民国 72 年 12 月 12 日公布5.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前[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5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2 月 20 日公布6.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182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十五条
(原名称: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新名称:中央警察大学组织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依内政部组织法第八条及警察教育条例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中央警官学校(以下简称本校)隶属内政部,办理高级警察教育,研究警察学术,并依大学法有关规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导。

第三条

  本校设左列各处、室、馆:
  一、教务处:掌理有关教务事项。
  二、训导处:掌理有关训导事项。
  三、总务处:掌理有关总务事项。
  四、秘书室:掌理有关会议、法规、研考、文书、印信及档案事项。
  五、科学实验室:掌理有关警察各种科学之实验、研究及鉴定事项。
  六、毕业生辅导室:掌理有关毕业生辅导事项。
  七、图书馆:掌理有关图书管理事项。
  前项各处、室、馆,除毕业生辅导室外,得分组办事。科学实验室组长由副教授或警正教官兼任,馀均专任。

第四条

  本校视实际需要,分设有关学系、班及研究所。

第五条

  本校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教育长一人,承校长之命,襄理校务;均警监。

第六条

  本校置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各若干人,均聘任;其员额依教育法令有关规定定之。
  本校置教官二十人至四十人,警正或警监;教官员额在前项教师员额总数之内。
  本校大学本科各学系各置主任一人,各班各置主任一人,各研究所各置所长一人,科学实验室、毕业生辅导室各置主任一人,图书馆置馆长一人;均由前二项教授或警监教官兼任之。

第七条

  本校置主任秘书一人,警监或简任;处长三人,警监或警正;技正一人至三人,荐任,其中一人得为简任;组长十四人,秘书一人或二人,均警正或荐任;编审二人至四人,荐任;组员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警佐或委任,其中六人至十人得为警正或荐任;技士一人至三人,办事员六人至十二人,均委任;警卫队队长一人,警卫队队员十四人至二十人,均警佐;并得雇用雇员六人至十四人。
  前项之处长,以专任为原则,必要时得由教授兼任之。

第八条

  本校设医务室,掌理有关保健、医护事项,置医师二人或三人,荐任;药剂生一人,护士一人至三人,均委任;并以医师一人兼任室主任。

第九条

  本校设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均荐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本校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荐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本校设学生(员)总队,掌理学生(员)军训及生活管理事项;置总队长一人,警正或警监,副总队长一人,大队长一人至三人,均警正;副大队长一人至三人,中队长、训导各八人至十四人,均警佐或警正;区队长二十六人至四十二人,警佐;事务员八人至十四人,委任。

第十二条

  本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设警察学术研究委员会及其他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充之。

第十三条

  本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于适当地区设立分校;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

  本校办事细则,由本校拟订,报请内政部核定之。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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