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 (民国72年)
← | 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 (民国65年) | 中央警官学校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72年11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83年11月29日 1983年12月12日 公布于民国72年12月12日 |
中央警察大学组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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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条
- 中央警官学校(以下简称本校)隶属内政部,办理高级警察教育,研究警察学术,并依大学法有关规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导。
第三条
- 本校设左列各处、室、馆:
- 一、教务处:掌理有关教务事项。
- 二、训导处:掌理有关训导事项。
- 三、总务处:掌理有关总务事项。
- 四、秘书室:掌理有关会议、法规、研考、文书、印信及档案事项。
- 五、科学实验室:掌理有关警察各种科学之实验、研究及鉴定事项。
- 六、毕业生辅导室:掌理有关毕业生辅导事项。
- 七、图书馆:掌理有关图书管理事项。
- 前项各处、室、馆,除毕业生辅导室外,得分组办事。科学实验室组长由副教授或警正教官兼任,馀均专任。
第四条
- 本校视实际需要,分设有关学系、班及研究所。
第五条
- 本校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教育长一人,承校长之命,襄理校务;均警监。
第六条
- 本校置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各若干人,均聘任;其员额依教育法令有关规定定之。
- 本校置教官二十人至四十人,警正或警监;教官员额在前项教师员额总数之内。
- 本校大学本科各学系各置主任一人,各班各置主任一人,各研究所各置所长一人,科学实验室、毕业生辅导室各置主任一人,图书馆置馆长一人;均由前二项教授或警监教官兼任之。
第七条
- 本校置主任秘书一人,警监或简任;处长三人,警监或警正;技正一人至三人,荐任,其中一人得为简任;组长十四人,秘书一人或二人,均警正或荐任;编审二人至四人,荐任;组员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警佐或委任,其中六人至十人得为警正或荐任;技士一人至三人,办事员六人至十二人,均委任;警卫队队长一人,警卫队队员十四人至二十人,均警佐;并得雇用雇员六人至十四人。
- 前项之处长,以专任为原则,必要时得由教授兼任之。
第八条
- 本校设医务室,掌理有关保健、医护事项,置医师二人或三人,荐任;药剂生一人,护士一人至三人,均委任;并以医师一人兼任室主任。
第九条
- 本校设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均荐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 本校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荐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 本校设学生(员)总队,掌理学生(员)军训及生活管理事项;置总队长一人,警正或警监,副总队长一人,大队长一人至三人,均警正;副大队长一人至三人,中队长、训导各八人至十四人,均警佐或警正;区队长二十六人至四十二人,警佐;事务员八人至十四人,委任。
第十二条
- 本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设警察学术研究委员会及其他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调充之。
第十三条
- 本校为适应事实需要,得于适当地区设立分校;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条
- 本校办事细则,由本校拟订,报请内政部核定之。
第十五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