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官學校組織條例 (民國72年)
← | 中央警官學校組織條例 (民國65年) | 中央警官學校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72年11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83年11月29日 1983年12月12日 公布於民國72年12月12日 |
中央警察大學組織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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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第二條
- 中央警官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內政部,辦理高級警察教育,研究警察學術,並依大學法有關規定,兼受教育部之指導。
第三條
- 本校設左列各處、室、館:
- 一、教務處:掌理有關教務事項。
- 二、訓導處:掌理有關訓導事項。
- 三、總務處:掌理有關總務事項。
- 四、秘書室:掌理有關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
- 五、科學實驗室:掌理有關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 六、畢業生輔導室:掌理有關畢業生輔導事項。
- 七、圖書館:掌理有關圖書管理事項。
- 前項各處、室、館,除畢業生輔導室外,得分組辦事。科學實驗室組長由副教授或警正教官兼任,餘均專任。
第四條
- 本校視實際需要,分設有關學系、班及研究所。
第五條
-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教育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均警監。
第六條
- 本校置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各若干人,均聘任;其員額依教育法令有關規定定之。
- 本校置教官二十人至四十人,警正或警監;教官員額在前項教師員額總數之內。
- 本校大學本科各學系各置主任一人,各班各置主任一人,各研究所各置所長一人,科學實驗室、畢業生輔導室各置主任一人,圖書館置館長一人;均由前二項教授或警監教官兼任之。
第七條
- 本校置主任秘書一人,警監或簡任;處長三人,警監或警正;技正一人至三人,薦任,其中一人得為簡任;組長十四人,秘書一人或二人,均警正或薦任;編審二人至四人,薦任;組員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警佐或委任,其中六人至十人得為警正或薦任;技士一人至三人,辦事員六人至十二人,均委任;警衛隊隊長一人,警衛隊隊員十四人至二十人,均警佐;並得僱用雇員六人至十四人。
- 前項之處長,以專任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教授兼任之。
第八條
- 本校設醫務室,掌理有關保健、醫護事項,置醫師二人或三人,薦任;藥劑生一人,護士一人至三人,均委任;並以醫師一人兼任室主任。
第九條
- 本校設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均薦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 本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一條
- 本校設學生(員)總隊,掌理學生(員)軍訓及生活管理事項;置總隊長一人,警正或警監,副總隊長一人,大隊長一人至三人,均警正;副大隊長一人至三人,中隊長、訓導各八人至十四人,均警佐或警正;區隊長二十六人至四十二人,警佐;事務員八人至十四人,委任。
第十二條
-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設警察學術研究委員會及其他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第十三條
-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於適當地區設立分校;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四條
- 本校辦事細則,由本校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十五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