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章程
制定机关: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有效期:1949年4月1日—1953年4月(不含本日)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章程 (1953年)
本作品收录于《人民日报

第一章 总纲

编辑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在于团结全国各阶层各民族妇女大众,和全国人民一起,为彻底反对帝国主义,摧毁封建主义及官僚资本主义,为建设统一的人民民主共和国而奋斗,并努力争取废除对妇女的一切封建传统习俗,保护妇女权益及儿童福利,积极组织妇女参加各种建设事业,以实现男女平等,妇女解放。

第二章 会员

编辑

第三条 本会会员以团体会员为限,各省(市)或地区的民主妇女联合会,或其他民主妇女团体,凡赞成本会决议与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经全国代表大会批准,或执行委员会先行核准,经代表大会追认者,均得为本会会员。如要求退出者,得听其自愿,但必须预先向本会申明。

第四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一、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的各项决议,有讨论、批评及建议的权利。

三、有遵守本会章程及执行决议的义务。

四、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

编辑

第五条 本会组织,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第六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为本会之最高权力机关,其代表由加入本会之会员,召开代表会议选出之。

第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修改本会章程,及批准新会员。

二、听取并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为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由执行委员五十五人,候补执行委员二十三人组成之,其任期为二年,连选得连任。候补执行委员得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听取并审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召集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并规定下届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之名额及选举法。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互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十七人(主席副主席在内),组成常务委员会,执行执行委员会决议诸事项,并处理日常会务。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得设秘书长一人,由常务委员互选之,必要时得聘请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设以下各部、处,必要时得增设部或各种委员会。

一、组织部:管理本会会员及干部事宜,并与其他妇女团体和有关组织取得联系。

二、宣传教育部:管理有关宣传教育事宜,并推动妇女文化运动。

三、生产事业部:推进并举办各种妇女生产事业。

四、妇女儿童福利部:推进并举办妇婴卫生、儿童保育及有关妇女福利的事业。

五、国民党区工作部:管理国民党区的妇女运动事宜。

六、国际工作部:管理与国际民主妇女运动及华侨妇女的联系事宜。

七、秘书处:管理总务、秘书、财务等日常行政工作。

以上各部处得设部长、处长一人,副部长、副处长一至二人,部长由常务委员互选之,副部长及正副秘书长由常务委员互选或聘请之。

第四章 会期

编辑

第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之,必要时得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执行委员五分之三的提议得召开临时会议。常务委员会会期另定之。

第五章 纪律

编辑

第十四条 凡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及决议者,执行委员会得加以制止并议处。

第十五条 凡本会会员对本会重要决定有不同意见要求修改者,应事先向执行委员会申请批准,不得自由改变。

第六章 经费

编辑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由募捐、举办生产事业或酌收会员会费等方法筹集之。

第七章 附则

编辑

第十七条 本会各属会的章程得参照本章程的原则,自行订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如有未尽善处,得由下届全国代表大会修改之。

 

本作品现时在大中华两岸地区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人作品应满足三点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主持创作,而非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体现法人意志;(3)由法人负责,而非执笔者。(详情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1949年著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