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章程

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章程
制定機關:中國婦女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
有效期:1949年4月1日—1953年4月(不含本日)
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章程 (195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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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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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在於團結全國各階層各民族婦女大眾,和全國人民一起,為徹底反對帝國主義,摧毀封建主義及官僚資本主義,為建設統一的人民民主共和國而奮鬥,並努力爭取廢除對婦女的一切封建傳統習俗,保護婦女權益及兒童福利,積極組織婦女參加各種建設事業,以實現男女平等,婦女解放。

第二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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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會員以團體會員為限,各省(市)或地區的民主婦女聯合會,或其他民主婦女團體,凡贊成本會決議與章程,申請加入本會,經全國代表大會批准,或執行委員會先行核准,經代表大會追認者,均得為本會會員。如要求退出者,得聽其自願,但必須預先向本會申明。

第四條 本會會員的權利及義務如下: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的各項決議,有討論、批評及建議的權利。

三、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決議的義務。

四、定期向本會報告工作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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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會組織,以民主集中制為原則,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

第六條 全國婦女代表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其代表由加入本會之會員,召開代表會議選出之。

第七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修改本會章程,及批准新會員。

二、聽取並審查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執行委員。

第八條 執行委員會為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執行委員五十五人,候補執行委員二十三人組成之,其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候補執行委員得列席會議但無表決權。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及其他重要事項。

二、聽取並審查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召集下屆全國代表大會,並規定下屆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之名額及選舉法。

第九條 執行委員會互選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十七人(主席副主席在內),組成常務委員會,執行執行委員會決議諸事項,並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得設秘書長一人,由常務委員互選之,必要時得聘請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設以下各部、處,必要時得增設部或各種委員會。

一、組織部:管理本會會員及幹部事宜,並與其他婦女團體和有關組織取得聯繫。

二、宣傳教育部:管理有關宣傳教育事宜,並推動婦女文化運動。

三、生產事業部:推進並舉辦各種婦女生產事業。

四、婦女兒童福利部:推進並舉辦婦嬰衛生、兒童保育及有關婦女福利的事業。

五、國民黨區工作部:管理國民黨區的婦女運動事宜。

六、國際工作部:管理與國際民主婦女運動及華僑婦女的聯繫事宜。

七、秘書處:管理總務、秘書、財務等日常行政工作。

以上各部處得設部長、處長一人,副部長、副處長一至二人,部長由常務委員互選之,副部長及正副秘書長由常務委員互選或聘請之。

第四章 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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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全國代表大會每二年舉行一次,由執行委員會召集之,必要時得提前或延遲召開。

第十三條 執行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執行委員五分之三的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常務委員會會期另定之。

第五章 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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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凡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者,執行委員會得加以制止並議處。

第十五條 凡本會會員對本會重要決定有不同意見要求修改者,應事先向執行委員會申請批准,不得自由改變。

第六章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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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由募捐、舉辦生產事業或酌收會員會費等方法籌集之。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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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會各屬會的章程得參照本章程的原則,自行訂定。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如有未盡善處,得由下屆全國代表大會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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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1949年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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