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民主婦女聯合會章程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章程 制定机关: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有效期:1949年4月1日—1953年4月(不含本日) |
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章程 (195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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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纲
编辑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在于团结全国各阶层各民族妇女大众,和全国人民一起,为彻底反对帝国主义,摧毁封建主义及官僚资本主义,为建设统一的人民民主共和国而奋斗,并努力争取废除对妇女的一切封建传统习俗,保护妇女权益及儿童福利,积极组织妇女参加各种建设事业,以实现男女平等,妇女解放。
第二章 会员
编辑第三条 本会会员以团体会员为限,各省(市)或地区的民主妇女联合会,或其他民主妇女团体,凡赞成本会决议与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经全国代表大会批准,或执行委员会先行核准,经代表大会追认者,均得为本会会员。如要求退出者,得听其自愿,但必须预先向本会申明。
第四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一、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的各项决议,有讨论、批评及建议的权利。
三、有遵守本会章程及执行决议的义务。
四、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
编辑第五条 本会组织,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第六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为本会之最高权力机关,其代表由加入本会之会员,召开代表会议选出之。
第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修改本会章程,及批准新会员。
二、听取并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为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由执行委员五十五人,候补执行委员二十三人组成之,其任期为二年,连选得连任。候补执行委员得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听取并审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召集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并规定下届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之名额及选举法。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互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十七人(主席副主席在内),组成常务委员会,执行执行委员会决议诸事项,并处理日常会务。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得设秘书长一人,由常务委员互选之,必要时得聘请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设以下各部、处,必要时得增设部或各种委员会。
一、组织部:管理本会会员及干部事宜,并与其他妇女团体和有关组织取得联系。
二、宣传教育部:管理有关宣传教育事宜,并推动妇女文化运动。
三、生产事业部:推进并举办各种妇女生产事业。
四、妇女儿童福利部:推进并举办妇婴卫生、儿童保育及有关妇女福利的事业。
五、国民党区工作部:管理国民党区的妇女运动事宜。
六、国际工作部:管理与国际民主妇女运动及华侨妇女的联系事宜。
七、秘书处:管理总务、秘书、财务等日常行政工作。
以上各部处得设部长、处长一人,副部长、副处长一至二人,部长由常务委员互选之,副部长及正副秘书长由常务委员互选或聘请之。
第四章 会期
编辑第十二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之,必要时得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执行委员五分之三的提议得召开临时会议。常务委员会会期另定之。
第五章 纪律
编辑第十四条 凡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及决议者,执行委员会得加以制止并议处。
第十五条 凡本会会员对本会重要决定有不同意见要求修改者,应事先向执行委员会申请批准,不得自由改变。
第六章 经费
编辑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由募捐、举办生产事业或酌收会员会费等方法筹集之。
第七章 附则
编辑第十七条 本会各属会的章程得参照本章程的原则,自行订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如有未尽善处,得由下届全国代表大会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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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1949年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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