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对“南海仲裁案”之立场
← | 中华民国对南海问题之立场声明 | 中华民国政府对“南海仲裁案”之立场 2016年7月12日 |
文本来源:中华民国总统府 |
针对“南海仲裁案”,中华民国政府立场如下:
有关菲律宾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提起的仲裁,目前仲裁庭已对“南海仲裁案”作出判断。
我们在此强调,中华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相关海域享有国际法及海洋法上之权利。本案仲裁庭于审理过程中,并未正式邀请中华民国参与仲裁程序,也从未征询我方意见。现在,相关仲裁判断,尤其对太平岛的认定,已经严重损及我南海诸岛及其相关海域之权利,我们在此郑重表示,我们绝不接受,也主张此仲裁判断对中华民国不具法律拘束力。
我们再次重申,南海诸岛及其相关海域主权属于中华民国所有,这是中华民国的立场与坚持,我们绝对会捍卫国家的领土与主权,也不让任何损害我国家利益的情形发生。
我们主张,关于南海的争议,应该透过多边的协商,共谋争端的和平解决。我们也愿在平等协商之基础上,与相关国家共同促进南海区域之和平与稳定。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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