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對「南海仲裁案」之立場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
中華民國對南海問題之立場聲明 中華民國政府對「南海仲裁案」之立場
2016年7月12日
文本來源:中華民國總統府

  針對「南海仲裁案」,中華民國政府立場如下:

  有關菲律賓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提起的仲裁,目前仲裁庭已對「南海仲裁案」作出判斷。

  我們在此強調,中華民國對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享有國際法及海洋法上之權利。本案仲裁庭於審理過程中,並未正式邀請中華民國參與仲裁程序,也從未徵詢我方意見。現在,相關仲裁判斷,尤其對太平島的認定,已經嚴重損及我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之權利,我們在此鄭重表示,我們絕不接受,也主張此仲裁判斷對中華民國不具法律拘束力。

  我們再次重申,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所有,這是中華民國的立場與堅持,我們絕對會捍衛國家的領土與主權,也不讓任何損害我國家利益的情形發生。

  我們主張,關於南海的爭議,應該透過多邊的協商,共謀爭端的和平解決。我們也願在平等協商之基礎上,與相關國家共同促進南海區域之和平與穩定。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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