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组织条例 (民国80年)
← | 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组织条例 (民国72年立法73年公布) | 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80年1月15日(非现行条文) 1991年1月15日 1991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80年1月30日 总统(80)华总(一)义字 0615 号令 |
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组织条例 (民国9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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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依交通部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交通部运输研究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掌理左列事项:
- 一、运输政策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 二、运输系统规划配合及运输计画之研拟、评估事项。
- 三、运输发展与政治、经济、国防及社会关系之研究与配合事项。
- 四、运输工程之设计、研究及发展事项。
- 五、运输经营及管理效率之研究发展事项。
- 六、运输安全之研究及规划事项。
- 七、运输研究成果之应用及指导事项。
- 八、国内外运输研究之联系及合作事项。
- 九、运输资料之搜集、整理、编译及提供事项。
- 一○、其他运输研究事项。
第三条
- 本所设左列各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 一、运输计画组。
- 二、运输工程组。
- 三、运输经营管理组。
- 四、运输安全组。
- 五、运输资讯组。
- 六、综合技术组。
第四条
-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议事、印信典守、事务、出纳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五条
-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所务。
第六条
- 本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六人,职位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副组长六人,由研究员或工程司兼任;研究员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七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工程司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职等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七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秘书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副研究员五人至九人,副工程师五人至九人,专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助理研究员九人至十三人,助理工程司七人至十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助理研究员四人助理工程司四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科员五人至七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二人职务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二人至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 本所置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 人事室所需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 本所办事细则,由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