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组织条例 (民国80年)

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组织条例 (民国72年立法73年公布) 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80年1月15日(非现行条文)
1991年1月15日
1991年1月30日
公布于民国80年1月30日
总统(80)华总(一)义字 0615 号令
交通部运输研究所组织条例 (民国90年)

中华民国 72 年 12 月 23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73 年 1 月 4 日公布总统(73)华总(一)义字 0001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80 年 1 月 15 日 修正全文11条
中华民国 80 年 1 月 30 日公布总统(80)华总(一)义字 0615 号令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 90 年 6 月 5 日 修正全文12条
中华民国 90 年 6 月 20 日公布总统(90)华总一义字第 900012077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条;并自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0 年 8 月 1 日施行

第一条

  本条例依交通部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交通部运输研究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掌理左列事项:
  一、运输政策之研究及建议事项。
  二、运输系统规划配合及运输计画之研拟、评估事项。
  三、运输发展与政治、经济、国防及社会关系之研究与配合事项。
  四、运输工程之设计、研究及发展事项。
  五、运输经营及管理效率之研究发展事项。
  六、运输安全之研究及规划事项。
  七、运输研究成果之应用及指导事项。
  八、国内外运输研究之联系及合作事项。
  九、运输资料之搜集、整理、编译及提供事项。
  一○、其他运输研究事项。

第三条

  本所设左列各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一、运输计画组。
  二、运输工程组。
  三、运输经营管理组。
  四、运输安全组。
  五、运输资讯组。
  六、综合技术组。

第四条

  本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议事、印信典守、事务、出纳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事项。

第五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所务。

第六条

  本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六人,职位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副组长六人,由研究员或工程司兼任;研究员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七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工程司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职等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七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秘书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副研究员五人至九人,副工程师五人至九人,专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助理研究员九人至十三人,助理工程司七人至十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助理研究员四人助理工程司四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科员五人至七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二人职务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办事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书记二人至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本所置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人事室所需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本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本所办事细则,由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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