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 (民國80年)
←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 (民國72年立法73年公布)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80年1月15日(非現行條文) 1991年1月15日 1991年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80年1月30日 總統(80)華總(一)義字 0615 號令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 (民國9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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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交通部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 一、運輸政策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 二、運輸系統規劃配合及運輸計畫之研擬、評估事項。
- 三、運輸發展與政治、經濟、國防及社會關係之研究與配合事項。
- 四、運輸工程之設計、研究及發展事項。
- 五、運輸經營及管理效率之研究發展事項。
- 六、運輸安全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 七、運輸研究成果之應用及指導事項。
- 八、國內外運輸研究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 九、運輸資料之蒐集、整理、編譯及提供事項。
- 一○、其他運輸研究事項。
第三條
- 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 一、運輸計畫組。
- 二、運輸工程組。
- 三、運輸經營管理組。
- 四、運輸安全組。
- 五、運輸資訊組。
- 六、綜合技術組。
第四條
-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議事、印信典守、事務、出納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五條
-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所務。
第六條
-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位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由研究員或工程司兼任;研究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工程司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職等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副研究員五人至九人,副工程師五人至九人,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九人至十三人,助理工程司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研究員四人助理工程司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 本所置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人事室所需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
- 本所辦事細則,由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