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 (民國80年)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 (民國72年立法73年公布)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80年1月15日(非現行條文)
1991年1月15日
1991年1月30日
公布於民國80年1月30日
總統(80)華總(一)義字 0615 號令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組織條例 (民國90年)

中華民國 72 年 12 月 23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73 年 1 月 4 日公布總統(73)華總(一)義字 0001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
中華民國 80 年 1 月 15 日 修正全文11條
中華民國 80 年 1 月 30 日公布總統(80)華總(一)義字 0615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5 日 修正全文12條
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20 日公布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2077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並自九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0 年 8 月 1 日施行

第一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運輸政策之研究及建議事項。
  二、運輸系統規劃配合及運輸計畫之研擬、評估事項。
  三、運輸發展與政治、經濟、國防及社會關係之研究與配合事項。
  四、運輸工程之設計、研究及發展事項。
  五、運輸經營及管理效率之研究發展事項。
  六、運輸安全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七、運輸研究成果之應用及指導事項。
  八、國內外運輸研究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九、運輸資料之蒐集、整理、編譯及提供事項。
  一○、其他運輸研究事項。

第三條

  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運輸計畫組。
  二、運輸工程組。
  三、運輸經營管理組。
  四、運輸安全組。
  五、運輸資訊組。
  六、綜合技術組。

第四條

  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議事、印信典守、事務、出納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五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所務。

第六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位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由研究員或工程司兼任;研究員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工程司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職等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副研究員五人至九人,副工程師五人至九人,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九人至十三人,助理工程司七人至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助理研究員四人助理工程司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本所置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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