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组织法 (民国21年)
← | 内政部组织法 (民国20年) | 内政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21年10月1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21年(1932年)10月1日 中华民国21年(1932年)10月13日 公布于民国21年10月13日 |
内政部组织法 (民国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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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内政部管理全国内务行政事务。
第二条
- 内政部对于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 内政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提经国务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 内政部置左列各署司
- 一、卫生署。
- 二、总务司。
- 三、民政司。
- 四、统计司。
- 五、土地司。
- 六、警政司。
- 七、礼俗司。
第五条
- 内政部非经立法院之议决,不得增置裁并各司及其他机关。
第六条
- 卫生署组织法另定之。
第七条
- 总务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收发分配撰拟保存文件事项。
- 二、关于部令之公布事项。
-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四、关于本部及所属各机关职员之任免及成绩考核事项。
- 五、关于本部法规及公报之编辑发行事项。
- 六、关于本部图书之管理事项。
- 七、关于本部经费之预算、决算及会计事项。
- 八、关于本部庶务及其他不属各司事项。
第八条
- 民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地方行政及经费事项。
- 二、关于地方行政区划事项。
- 三、关于地方官吏之任免及成续考核事项。
- 四、关于选举事项。
- 五、关于地方自治事项。
- 六、关于征兵及征发事项。
- 七、关于赈灾、救贫及其他慈善事项。
- 八、关于国籍事项。
第九条
- 统计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人口统计事项。
- 二、关于土地统计事项。
- 三、关于民政、警政、礼俗、统计事项。
- 四、关于统计材料之编制及刊行事项。
- 五、关于统计人员之训练及考核事项。
- 六、关于其他内政统计事项。
第十条
- 土地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土地征收事项。
- 二、关于移民实边事项。
- 三、关于水利之调查、测绘及水源、水道之保护事项。
- 四、关于水灾之防御事项。
- 五、关于疆界之整理及图志之征集、编审事项。
- 在中央地政机关未成立前,关于土地行政及土地调查、测量、登记、估价之筹备事项,暂由土地司掌理之。
第十一条
- 警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警察制度之厘订及其机关设置事项。
- 二、关于警察官吏任免及成绩考核事项。
- 三、关于警察经费事项。
- 四、关于警察教育事项。
- 五、关于行政警察事项。
- 六、关于外事警察事项。
- 七、关于团防事项。
- 八、关于出版品登记事项。
第十二条
- 礼俗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厘订礼制事项。
- 二、关于审订乐典事项。
- 三、关于改良风俗事项。
- 四、关于纪念典礼事项。
- 五、关于褒扬事项。
- 六、关于名胜、古迹之保存管理事项。
- 七、关于寺庙僧道之管理登记事项。
- 八、关于教会立案事项。
第十三条
- 内政部部长综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
第十四条
- 内政部政务次长、常务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五条
- 内政部设秘书四人至六人,分掌部务会议及长官交办事务。
第十六条
- 内政部设参事四人,撰拟审核关于本部之法案命令。
第十七条
- 内政部设司长六人,分掌主管事务。
第十八条
- 内政部设科长十八人至二十四人,科员七十二人至九十六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第十九条
- 内政部设技正六人,技士十人,承长官之命,办理技术事务。
第二十条
- 内政部设编审八人,承长官之命,分掌编辑内政图书及审查出版品事务。
第二十一条
- 内政部得设视察十人至十六人,承长官之命,分赴各省市县考察办理内政一切成绩。
第二十二条
- 内政部部长特任,次长、参事、司长、秘书二人,技正二人简任,其馀秘书、技正及科长、编审、视察均荐任,科员、技士委任。
第二十三条
- 内政部因事务上之必要,得酌用雇员。
第二十四条
- 内政部处务规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五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