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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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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
公务人员升官等考试法 (前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77 年 1 月 11 日
制定15条
中华民国 77 年 1 月 22 日公布
总统令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88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前[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3条
中华民国 88 年 12 月 29 日公布
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310420 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 13 条;并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名称: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
中华民国 89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 96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2至5, 7, 13条
中华民国 96 年 7 月 11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8730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5、7、13 条条文;并自公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3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第1, 2, 4, 6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1 月 7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201411号令
修正公布第 1、2、4、6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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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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