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劳动基金运用局组织法
劳动部劳动基金运用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3年1月9日(现行条文) 2014年1月9日 2014年1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3年1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1078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3年(2014年)2月17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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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
- 劳动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办理各类劳动基金投资运用管理业务,特设劳动基金运用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本部主管特种基金(以下简称各基金)之投资管理业务。
- 二、各基金之投资政策、资产配置与年度运用计画之研拟及执行。
- 三、各基金风险预算之编制、定期性风险报告之编析及风险管理之执行。
- 四、各基金投资委托经营计画之研拟、委托国内外资产管理机构之规划、遴选、执行及监督考核。
- 五、各基金投资运用之帐务处理及保管。
- 六、各基金年度稽核计画之研拟、执行及考核。
- 七、各基金综合业务之研拟、执行及考核。
- 八、各基金运用管理法令之研拟及执行。
- 九、各基金风险管理资讯体系之整体规划及推动。
- 十、其他与基金业务相关事项。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聘用员额之限制;移入人员不纳入总员额法所定员额范围)
-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 因业务需要,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财金相关专业人员,并不得超过三十人。
- 原劳工保险局(以下简称劳保局)移入之五十一人,不纳入中央政府机关总员额法所定员额范围。
第六条 (继续任用人员之权益规定)
- 本法施行前,原劳保局随业务移拨具有公务人员任用资格之现职人员,其有关比照改任官职等级及退抚事项,由考试院会同行政院另以办法定之。但依该办法改任之人员经铨叙部审定之官职等、俸级所支给之俸给,如低于本法施行前之薪给者,准依其意愿补足差额,其差额并随同待遇调整而并销,支领差额期间不得请领生活津贴;或选择不补足差额,并依规定请领生活津贴。
- 前项人员,不受公务人员考试法、公务人员任用法有关特考特用及转调规定之限制。但再转调时,以原请办考试机关及所属机关、本局之职务为限。
- 本法施行前,原劳保局随业务移拨未具有公务人员任用资格之现职人员,得适用原有关法令之规定,继续任用至离职或退休时为止。
- 第一项所称待遇调整,指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之调整、职务调动(升)、年度考绩(核)晋级或升等所致之待遇调整。
第七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