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第二部

第一部 国际联盟盟约 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
第二部 德国之疆界
第三部 欧洲政治条款

  德国之疆界应照下列定之:
  (一)与比利时:
   自比国、荷兰、德国三边界共同之点向南。
  沿毛来斯纳(Moresnet)前中立地带东北界,经欧本(Eupen)圈域东界,比国与蒙脱局亚(Montjoie)圈域交界处,及麻尔美第(Malmédy)圈域东北及东部之界线而达与卢森堡疆界接合之点为止。
  (二)与卢森堡:
   由1914年8月3日之疆界至1870年7月18日之法兰西疆界接壤处为止。
  (三)与法兰西:
   除第三部第四编(萨尔河流域)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外,依1870年7月18日之疆界自卢森堡至瑞士为止。
  (四)与瑞士:
   仍照现在疆界。
  (五)与奥国:
   依1914年8月3日之疆界,自瑞士至以下所定之捷克斯洛伐克为止。
  (六)与捷克斯洛伐克国:
   1914年8月3日德奥之疆界,由此与旧时区分波希米亚(Poh-éme)及上奥地利(Haute Autriche)之行政界线接合点,直至奥国旧省西里西亚(Silésie)之突角以北,位于纽斯太特(Neustadt)以东约八公里之点为止。
  (七)与波兰:
   自以上所定之点起而达劳藏道夫(Lorzendorf)之东约两公里应就地划定之点为止。
  按照本条约第八十八条所定之疆界。
  自此向北而达波兹南尼(Posnanie)行政界线横断巴勒次舍(Bar-tsch)河之点为止。
  应就地画定一线,将斯高力绍(Skorischau)、兰舍他尔(Reich-tal)、脱朗巴绍(Trembaschau)、康藏道夫(Kunzendorf)、宣来时(Sch-leise)、格劳思·高色尔(Gross Kosel)、宣来培勒斯道夫(Schreibers-dorf)、里本(Rippin)、佛勒斯特黎舍-尼爱甫冈(Fürstlich-Niefken)、巴为罗(Pawelau)、脱色欣(Tscheschen)、公拉度(Konradau)、饶盎尼司道夫(Johannisdorf)、毛特时挪为(Modzenowe)、鲍格大什(Bogdaj)等各地方归于波兰,而将劳藏道夫(Lorzendorf)、柯尔维茨(Kaulwitz)、格罗式(Glausche)、达尔培勒斯道夫(Dalbersdorf)、勒爱士维茨(Reese-witz)、斯脱拉唐(Stradam)、格劳思·瓦勒当培什(Gross Wartenberg)、格拉森(Kraschen)、纳密德而瓦特(Neu Mittelwade)、陶马斯拉维茨(Domaslawitz)、韦特而司道夫(Wedelsdorf)、脱色欣·哈曼(TscheschenHammer)等各地方归于德国。
  自此向西北,依波兹南尼行政界线横断拉维脱斯舍(Rawitsch)与海勒恩斯太脱(Herrnstadt)间铁路之点为止。
  自此达波兹南尼行政界线横断兰森(Reisen)与齐勒孥(Tschir-nau)间公路之点为止。应就地划定一线,经过特利遏勃舍(Triebu-sch)及加培尔(Gabel)之西及萨鲍维茨(Saborwitz)之东。
  自此依波兹南尼行政界线至与弗罗斯太脱(Fraustadt)圈域之东行政界线接合之点为止。
  自此向西北而达恩卢斯太脱(Unruhstadt)、及高泼尼次(Kop-nitz)两村落间公路上应选择之一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线,经过盖勒斯道夫(Geyersdorf)、勃兰诺(Bre-nno)、番郎(Fehlen)、阿尔克劳司丹勒(Altkloster)、克来盘尔(Kle-ber)五村落之西,及纡而培勒斯道夫(Ulbersdorf)、薄舍瓦尔特(Buc-hwald)、伊尔根(Ugen)、蕃纳(Weine)、吕毕次(Lupitz)、施汪当(Sch-wenten)各村之东。
  自此向北而达契洛布(Chlop)湖之极北点为止。
  应按照各湖之中央线就地划定一线。但盆脱森(Bentschen)之城及车站(包括细维勃斯〔Schweibus〕至盆脱森及触黎绍〔Züllichau]至盆脱森两铁路之接合点在内)仍在波兰领土内。
  自此向东北而达希威林(Schwerin)、皮勒恩波姆(Birnbaum)及梅植黎茨(Meseritz)三圈域界线交合之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线,经过培脱次鲜(Betsche)之东。
  自此向北,依希威林与皮勒恩波姆两圈域分离界线,又向东,依波兹南尼之北界线至该界线横断奈茨(Netz)河之点为止。
  自此上溯而达该河与柯道河(Kuddow)会流处。
  奈茨河之河流。
  自此上溯而达悉乃特茂尔(Schneidemühl)东南约六公里应选择之一点为止。
  柯道河之河流。
  自此向东北而达波兹南尼北界线凹入处之南端约在司打朗(Stabren)之西五公里之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线,将在该地方内之悉乃特茂尔至高尼次(Ko-nitz)铁路完全留在德国领土内。
  自此依波兹南尼界线向东北至该界线凸出处之尖端约在弗拉多(Flatow)之五公里为止。
  自此向东北而达加米翁加(Kamionka)河与高尼次圈域南界线之会合点约在格虑挪(Grunau)东北三公里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线,将夏斯独罗服(Jasdrowo)、改勒·吕多(Gr.Lu-tau)。克勒·吕多(KI.Lutau)、威特沽(Wittkau)等各地方归于波兰,而将勃脱齐什(Gr.Butzig)、克齐斯高服(Cziskowo)、巴脱路(Battrow)、鲍克(Böck)、格虑挪等地方归于德国。
  自此向北,依高尼次及希路绍(Schlochau)两圈域间之界线至该界线横断勃拉希(Brahe)河之点为止。
  自此至保美拉尼(Poméranie)界线坐落于伦迈尔斯勃尔什(Rummelsburg)东十五公里之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线,将高那勒岑(Konarzin)、改尔本(Kelpin)、阿特尔、勃利也森(Adl.Briesen)等各地方归于波兰,而将商宝尔(Sam-pohl)、诺渠次(Neuguth)、斯敦福尔(Steinfort)、改勒·培丹尔沽(Gr.Peterkau)等各地方归于德国。
自此向东,依保美拉尼界线至高尼次及希路绍两圈域间之界线接合之点为止。
  自此向北,依保美拉尼与西普鲁士间之界线至雷达(Rheda)河(在哥辣〔Gohra〕西北约三公里)从西北来之支河会流之点为止。
  自此达比阿斯尼次(Piasnitz)河之弯曲处,约在华尔斯沽(Warsc-hkau)西北一公里牛应选择之一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线。
  从此比阿尼次河向下流,又依惹勒诺维次(Zarnowitz)湖之中心线,又依西普鲁士旧界至波罗的海为止。
  (八)与丹麦:
  按照第三部第十二编(施勒施维希)(Sleswig)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十一条所规定之疆界。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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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普鲁士之疆界除第三部第九编(东普鲁士)之规定外决定如下:
  自波罗的海岸约在泼洛勃尔诺(Pröbernau)村教堂北一公里半之点起,该地点之方向约在159°(从北向东计算)。应就地画定约二公里之线。自此成一直线至安尔平格(Elbing)河流弯曲处之灯塔。约在北纬54°19'半,格林威治东经19°26'。
  自此至瑙加(Nogat)河极东之河口,约在209°之方向(从北向东计算)为止。
  自此上溯瑙加河流至该河与维斯拉(Vistule)河〔惠歇色尔(We-ischsel)〕分流为止。自此上溯维斯拉河主要航行之河道,又依马利盎凡特(Marienwerder)圈域之南界,又依劳藏培格(Rosenberg)圈域之南界线向东达与普鲁士旧疆界接合之点为止。
  自此依西普鲁士与东普鲁士间之旧疆界,又依奥斯德劳特(Os-terode)与奈腾勃尔什(Neidenburg)两圈域间之界线,又向斯高刀(Skottau)河下流。又上溯奈特(Neide)河流至皮安洛敦(Bialutten)之西约五公里距俄国旧疆界最近之点为止。
  自此向东而达奈腾勃尔什与麦拉伐(Mlava)间之公路与俄国旧疆界交叉处南面一点为止。
应就地划定一线,经过皮安洛敦之北。
  自此依俄国旧疆界至修马勒宁刚(Schmalleningken)之东为止,又依涅曼(Niemen)(美麦尔〔Memel〕)主要航行之河道向下流,又依河口沙洲之司堪勒维哀次(Skierwieth)支流至居里斯显斯·哈夫(Kurisches Haff)为止。
  自此以一直线至居里斯显·乃伦(Kurische Nehrung)东岸与尼腾(Nidden)之西南约四公里之行政界线接合之点为止。
  自此依行政界线达居里斯显·乃伦之西岸为止。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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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之疆界用一百万分一之比例尺地图绘以红线,附于本条约后(第一号地图)。 如约文与此图或其他附入之地图遇有不符之处,以约文为准。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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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疆域以水道为界者,其“河流”与“河道”两名词用于本条约内之意义,一指不便航行之各河水道或其主要支流之中心线,一指便于航行之各河即主要航行河道之中心线。如河流或河道将来或有变迁,该项界线应否随之变迁,或是否在本条约实行之时确定此河流或河道之位置,应由本条约所载之划界委员会特别详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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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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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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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世界知识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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