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約及參戰各國對德和約/第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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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歐洲政治條款 |
德國之疆界應照下列定之:
(一)與比利時:
自比國、荷蘭、德國三邊界共同之點向南。
沿毛來斯納(Moresnet)前中立地帶東北界,經歐本(Eupen)圈域東界,比國與蒙脫局亞(Montjoie)圈域交界處,及麻爾美第(Malmédy)圈域東北及東部之界綫而達與盧森堡疆界接合之點為止。
(二)與盧森堡:
由1914年8月3日之疆界至1870年7月18日之法蘭西疆界接壤處為止。
(三)與法蘭西:
除第三部第四編(薩爾河流域)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外,依1870年7月18日之疆界自盧森堡至瑞士為止。
(四)與瑞士:
仍照現在疆界。
(五)與奧國:
依1914年8月3日之疆界,自瑞士至以下所定之捷克斯洛伐克為止。
(六)與捷克斯洛伐克國:
1914年8月3日德奧之疆界,由此與舊時區分波希米亞(Poh-éme)及上奧地利(Haute Autriche)之行政界綫接合點,直至奧國舊省西里西亞(Silésie)之突角以北,位於紐斯太特(Neustadt)以東約八公里之點為止。
(七)與波蘭:
自以上所定之點起而達勞藏道夫(Lorzendorf)之東約兩公里應就地劃定之點為止。
按照本條約第八十八條所定之疆界。
自此向北而達波茲南尼(Posnanie)行政界綫橫斷巴勒次舍(Bar-tsch)河之點為止。
應就地畫定一綫,將斯高力紹(Skorischau)、蘭舍他爾(Reich-tal)、脫朗巴紹(Trembaschau)、康藏道夫(Kunzendorf)、宣來時(Sch-leise)、格勞思·高色爾(Gross Kosel)、宣來培勒斯道夫(Schreibers-dorf)、里本(Rippin)、佛勒斯特黎舍-尼愛甫岡(Fürstlich-Niefken)、巴為羅(Pawelau)、脫色欣(Tscheschen)、公拉度(Konradau)、饒盎尼司道夫(Johannisdorf)、毛特時挪為(Modzenowe)、鮑格大什(Bogdaj)等各地方歸於波蘭,而將勞藏道夫(Lorzendorf)、柯爾維茨(Kaulwitz)、格羅式(Glausche)、達爾培勒斯道夫(Dalbersdorf)、勒愛士維茨(Reese-witz)、斯脫拉唐(Stradam)、格勞思·瓦勒當培什(Gross Wartenberg)、格拉森(Kraschen)、納密德而瓦特(Neu Mittelwade)、陶馬斯拉維茨(Domaslawitz)、韋特而司道夫(Wedelsdorf)、脫色欣·哈曼(TscheschenHammer)等各地方歸於德國。
自此向西北,依波茲南尼行政界綫橫斷拉維脫斯舍(Rawitsch)與海勒恩斯太脫(Herrnstadt)間鉄路之點為止。
自此達波茲南尼行政界綫橫斷蘭森(Reisen)與齊勒孥(Tschir-nau)間公路之點為止。應就地劃定一綫,經過特利遏勃舍(Triebu-sch)及加培爾(Gabel)之西及薩鮑維茨(Saborwitz)之東。
自此依波茲南尼行政界綫至與弗羅斯太脫(Fraustadt)圈域之東行政界綫接合之點為止。
自此向西北而達恩盧斯太脫(Unruhstadt)、及高潑尼次(Kop-nitz)兩村落間公路上應選擇之一點為止。
應就地劃定一綫,經過蓋勒斯道夫(Geyersdorf)、勃蘭諾(Bre-nno)、番郎(Fehlen)、阿爾克勞司丹勒(Altkloster)、克來盤爾(Kle-ber)五村落之西,及紆而培勒斯道夫(Ulbersdorf)、薄舍瓦爾特(Buc-hwald)、伊爾根(Ugen)、蕃納(Weine)、呂畢次(Lupitz)、施汪當(Sch-wenten)各村之東。
自此向北而達契洛布(Chlop)湖之極北點為止。
應按照各湖之中央綫就地劃定一綫。但盆脫森(Bentschen)之城及車站(包括細維勃斯〔Schweibus〕至盆脫森及觸黎紹〔Züllichau]至盆脫森兩鉄路之接合點在內)仍在波蘭領土內。
自此向東北而達希威林(Schwerin)、皮勒恩波姆(Birnbaum)及梅植黎茨(Meseritz)三圈域界綫交合之點為止。
應就地劃定一綫,經過培脫次鮮(Betsche)之東。
自此向北,依希威林與皮勒恩波姆兩圈域分離界綫,又向東,依波茲南尼之北界綫至該界綫橫斷奈茨(Netz)河之點為止。
自此上溯而達該河與柯道河(Kuddow)會流處。
奈茨河之河流。
自此上溯而達悉乃特茂爾(Schneidemühl)東南約六公里應選擇之一點為止。
柯道河之河流。
自此向東北而達波茲南尼北界綫凹入處之南端約在司打朗(Stabren)之西五公里之點為止。
應就地劃定一綫,將在該地方內之悉乃特茂爾至高尼次(Ko-nitz)鉄路完全留在德國領土內。
自此依波茲南尼界綫向東北至該界綫凸出處之尖端約在弗拉多(Flatow)之五公里為止。
自此向東北而達加米翁加(Kamionka)河與高尼次圈域南界綫之會合點約在格慮挪(Grunau)東北三公里為止。
應就地劃定一綫,將夏斯獨羅服(Jasdrowo)、改勒·呂多(Gr.Lu-tau)。克勒·呂多(KI.Lutau)、威特沽(Wittkau)等各地方歸於波蘭,而將勃脫齊什(Gr.Butzig)、克齊斯高服(Cziskowo)、巴脫路(Battrow)、鮑克(Böck)、格慮挪等地方歸於德國。
自此向北,依高尼次及希路紹(Schlochau)兩圈域間之界綫至該界綫橫斷勃拉希(Brahe)河之點為止。
自此至保美拉尼(Poméranie)界綫坐落於倫邁爾斯勃爾什(Rummelsburg)東十五公里之點為止。
應就地劃定一綫,將高那勒岑(Konarzin)、改爾本(Kelpin)、阿特爾、勃利也森(Adl.Briesen)等各地方歸於波蘭,而將商寶爾(Sam-pohl)、諾渠次(Neuguth)、斯敦福爾(Steinfort)、改勒·培丹爾沽(Gr.Peterkau)等各地方歸於德國。
自此向東,依保美拉尼界綫至高尼次及希路紹兩圈域間之界綫接合之點為止。
自此向北,依保美拉尼與西普魯士間之界綫至雷達(Rheda)河(在哥辣〔Gohra〕西北約三公里)從西北來之支河會流之點為止。
自此達比阿斯尼次(Piasnitz)河之彎曲處,約在華爾斯沽(Warsc-hkau)西北一公里牛應選擇之一點為止。
應就地劃定一綫。
從此比阿尼次河向下流,又依惹勒諾維次(Zarnowitz)湖之中心綫,又依西普魯士舊界至波羅的海為止。
(八)與丹麥:
按照第三部第十二編(施勒施維希)(Sleswig)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一條所規定之疆界。
第二十八條
編輯 東普魯士之疆界除第三部第九編(東普魯士)之規定外決定如下:
自波羅的海岸約在潑洛勃爾諾(Pröbernau)村教堂北一公里半之點起,該地點之方向約在159°(從北向東計算)。應就地畫定約二公里之綫。自此成一直綫至安爾平格(Elbing)河流彎曲處之燈塔。約在北緯54°19'半,格林威治東經19°26'。
自此至瑙加(Nogat)河極東之河口,約在209°之方向(從北向東計算)為止。
自此上溯瑙加河流至該河與維斯拉(Vistule)河〔惠歇色爾(We-ischsel)〕分流為止。自此上溯維斯拉河主要航行之河道,又依馬利盎凡特(Marienwerder)圈域之南界,又依勞藏培格(Rosenberg)圈域之南界綫向東達與普魯士舊疆界接合之點為止。
自此依西普魯士與東普魯士間之舊疆界,又依奧斯德勞特(Os-terode)與奈騰勃爾什(Neidenburg)兩圈域間之界綫,又向斯高刀(Skottau)河下流。又上溯奈特(Neide)河流至皮安洛敦(Bialutten)之西約五公里距俄國舊疆界最近之點為止。
自此向東而達奈騰勃爾什與麥拉伐(Mlava)間之公路與俄國舊疆界交叉處南面一點為止。
應就地劃定一綫,經過皮安洛敦之北。
自此依俄國舊疆界至修馬勒寧剛(Schmalleningken)之東為止,又依涅曼(Niemen)(美麥爾〔Memel〕)主要航行之河道向下流,又依河口沙洲之司堪勒維哀次(Skierwieth)支流至居里斯顯斯·哈夫(Kurisches Haff)為止。
自此以一直綫至居里斯顯·乃倫(Kurische Nehrung)東岸與尼騰(Nidden)之西南約四公里之行政界綫接合之點為止。
自此依行政界綫達居里斯顯·乃倫之西岸為止。
第二十九條
編輯上述之疆界用一百萬分一之比例尺地圖繪以紅綫,附於本條約後(第一號地圖)。 如約文與此圖或其他附入之地圖遇有不符之處,以約文為準。
第三十條
編輯關於疆域以水道為界者,其「河流」與「河道」兩名詞用於本條約內之意義,一指不便航行之各河水道或其主要支流之中心綫,一指便於航行之各河即主要航行河道之中心綫。如河流或河道將來或有變遷,該項界綫應否隨之變遷,或是否在本條約實行之時確定此河流或河道之位置,應由本條約所載之劃界委員會特別詳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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