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第四部

第三部 欧洲政治条款 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
第四部 德国以外之德国权利及利益
第五部 陆军、海军及航空条款

第一百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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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条约所规定之德国欧洲界限以外,德国将其所属领土及其各盟国所属领土内所有权利、所有权名义或特权,并将其对于协约及参战各国所有权利及所有权名义或特权不论来源如何概行放弃。
  德国今承认并赞同协约及参战各国为履行上开条款,经第三国同意,现在或将来采取之各种措施。
  至下开条款关于某项特殊事件者,德国尤声明允诺。

第一编 德国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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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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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将其海外属地所有之权利及所有权名义放弃,以与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

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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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种领土内,凡属德意志帝国或其任何一联邦之动产、不动产一切权利,均照本条约第九部(财政条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所规定之条件,归于行使该领土治权之政府所有。如有发生此种权利性质之争议时,应由地方法庭为确定之判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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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约第十部(经济条款)第一编及第四编之规定,不论该领土采用何种政体均适用之。

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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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遣送在该处之德国国民回国,及欧洲系之德国人民应否准其在该处居住、置产、经商,或操业各种条件,得由在该领土行使治权之政府采用为其所认为适当之办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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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约第九部(财政条款)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适用于德国人民在德国海外属地所订立实行或经营公共事业之一切合同,及因此合同而与该人民所订立之承揽或契约。

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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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依法国提出经赔偿委员会核准之估计,担任赔偿法国人民自1900年1月1日至1914年8月1日在喀麦隆殖民地或边界区域内,因德国军民当局或个人之行为所受之损失。

第一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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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将1911年1月4日及1912年9月2日与法国订定关于赤道非洲之条约及协定所得之一切权利概行放弃,并依法国提出经赔偿委员会核准之估计,允诺将此项有利于德国之条约及协定所获各项保证金,债权及垫款等交付法国。

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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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允诺承认并遵守协约及参战各国或其中之数国与任何他国业已订立或将来订立关于烈酒贸易之条约,与1885年2月26日之柏林一般议定书,1890年7月2日之布鲁塞尔一般议定书所规定各项事宜,及补充或变更此项条约之条约。

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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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德国旧属地之土人应由行使该领土治权之政府予以外交上之保护。

第二编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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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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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将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字之最后议定书各规定,连同补充之一切附件、照会及文件所规定之特权及利益放弃,以与中国,并将1917年3月14日以后按照该议定书任何赔偿要求同样放弃。

第一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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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俟本条约实行,缔约各国各就其有关系之范围内当适用下列各协定:
  (一)1902年8月29日关于中国关税新率之协定;
  (二)1905年9月27日关于黄浦江之协定及1912年4月4日增加之暂行协定。
  但中国按照此等协定曾许予德国之利益或特权,今后不负给予德国之义务

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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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本部第八编之规定外,德国将在天津及汉口之德国租界,或在其他中国领土内所有属于德国政府之房屋、码头及浮桥、营房、炮台、军械及军需品、各种船只、无线电报之设备及其他公产等让与中国。
  但声明外交官或领事官所使用住宅或办公处所不在前项让与之列。又中国政府于本条约实行之日,未得仍与1901年9月7日最后议定书有关系各国外交代表同意,不应采用任何办法以处理在北京所谓使馆界内德人之公私财产。

第一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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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允诺将1900年至1901年德国军队由中国取去之所有天文仪器,自本条约实行后十二个月期间内归还中国,拜允诺付给为履行归还所需之一切费用,其拆卸、装运、保险及安设在北京等费包括在内。

第一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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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承允取消得自中国政府现有汉口及天津租界之契约。中国于上开租界内已完全恢复行使主权声明意志将其开放为各国公共居留及贸易之用。中国声明此等契约之取消,拜不影响协约及参战各国人民在此等租界内所持产业之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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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放弃其对于中国政府或任何协约或参战国政府,因在中国之德国人民被拘留及遣送回国而生之一切请求,弁放弃自1917年8月14日以后,因在中国德国船只之捕获,德国所有权、权利及利益之清理、封存或管理而生之一切请求。但此项规定在无论何种清理之入款内不得影响有关系者之权利,因此项权利已由本条约第十部(经济条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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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将其在广州沙面英国租界内之国有财产放弃以与英国政府,并将其在上海法国租界内之德国学校财产放弃以与中法两国政府。

第三编 暹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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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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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承认凡与暹罗所订之一切条约、专约或协定,及由此发生之权利、所有权名义或特权,均自1917年7月22日起停止效力,领事裁判权亦包括在内。

第一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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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意志帝国或其联邦在暹罗所有之财产及所有权,除外交官或领事官所使用之住宅或办公所外,当然由暹罗政府获得,无庸补偿。
  德国人民在暹罗之货物所有权及私产,应按照本条约第十部(经济条款)规定处理之。

第一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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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暹罗关于德国船只之捕获,德国财产之清理,或其人民之拘留,德国为其自身或其人民对于暹罗政府放弃一切请求,此项规定在无论何种清理之入款内不得影响有关系者之权利,因此种权利已由本条约第十部(经济条款)规定。

第四编 利比里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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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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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将其在1911年及1912年所订关于利比里亚各项协议所生之一切权利及特权概行放弃,而以派驻利比里亚德籍关税征收官之权利为尤要。
  德国幷声明将来为恢复利比里亚时得采用无论何种办法,放弃其参预之任何要求。

第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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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承认凡与利比里亚所订之一切条约及办法自1917年8月4日起停止效力。

第一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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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人在利比里亚之财产权及利益应按照本条约第十部(经济条款)处理之。

第五编 摩洛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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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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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放弃1906年4月7日阿尔及西拉斯一般决议书,及1907年2月9日与1911年11月4日法德协定所生之一切权利、所有权名义或特权,其与赛里夫帝国所订之各条约、协定、协议或契约,自1914年8月3日起均认为废止。
  德国无论如何不能引用此种条交,并允诺绝不干涉法国与其他各国间关于摩洛哥之各种谈判。

第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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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既承认法国对摩洛哥所建立之保护制度,声明承允因此建立之一切结果,并放弃在摩洛哥之特权制度。
  此项放弃应自1914年8月3日起发生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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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赛里夫政府应有行动之完全自由,以规定在摩洛哥之德国国民地位及定居条件。
  德国所保护之人,爽苏(Censaux)及农业社员应自1914年8月3日起停止享受属于其地位之特权,并应遵守普通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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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赛里夫帝国内,所有德意志帝国及其各联邦之财产及所有权应归摩洛哥政府,无庸补偿。
  关于此节,凡德意志帝国及其各联邦之财产及所有权应包括德意志皇室,帝国及各联邦一切产业,并前德皇及其他王族之私产在内。
  在赛里夫帝国内,属于德国人民之一切动产及不动产应按照本条约第十部(经济条款)第三第四编处理之。
  凡按照摩洛哥矿业条例所设之仲裁法庭认为德国人民之矿业权利应请仲裁员估计价值,此种权利之待遇与在摩洛哥产业之属于德国人民者相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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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政府应将其在摩洛哥国家银行资本内所有股分让与法国政府所指定之人。此项股分价值经赔偿委员会估定,应交于该委员会收存德国赔偿款项名下。德国人民因此所受之损失应由德国政府负偿还之责任。
  此项让渡不妨碍德国人民所负担摩洛哥国家银行债务之偿还。

第一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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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洛哥货物运入德国应享受给予法国货物之待遇。

第六编 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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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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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宣言承认1914年12月18日英国所宣布之以埃及为保护国,井放弃在埃及之特权制度,此项放弃应由1914年8月4日起发生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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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德国与埃及所订之各条约、各协定、各协议或各契约,自1914年8月4日起均认为废止。
  德国无论如何不能适用此种条文,并允诺绝不干涉英国与其他各国间关于埃及之各种谈判。

第一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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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埃及尚未颁行法律,改良司法,设有普遍管辖权之法庭以前,应由埃及国王用命令规定由英国领事裁判法庭处理德国人民及其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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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埃及政府应有行动之完全自由,以规定在埃及之德国人民地位及其定居条件。

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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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赞同废止或变更1904年11月28日埃及总督所颁关于埃及公债委员会之命令,而为埃及政府所愿望者。 第一百五十二条   德国同意就其有关系之范围内,将1888年10月29日在君士坦丁所签条约给予土耳其皇帝在苏伊士运河自由航行之权让与英国政府。
  德国放弃参预埃及卫生、海事及检疫委员会之权并就其有关系之范围内,允将此种委员会之权力让与埃及当局。

第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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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埃及之德意志帝国及其各联邦一切财产及所有权应归埃及政府,无庸补偿。
  关于此节,凡德意志帝国及其各联邦之财产及所有权应包含德意志皇室、帝国及各联邦一切产业,并前德皇及其他王族之私产在内。
  在埃及国内,属于德国人民之一切动产及不动产,应按照本条约第十部(经济条款)第三、第四两编处理之。

第一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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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埃及货物运入德国,应享受给予英国货物之待遇。

第七编 土耳其及保加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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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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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允诺承认并同意,协约及参战各国将来与土耳其及保加利亚订立,关于德国或其人民在土耳其或保加利亚可能主张而为本条约所未规定之任何权利、利益及特权之各项协议。

第八编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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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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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将按照1898年3月6日与中国所订条约,及关于山东省之其他文件所获得之一切权利、所有权名义及特权,其中关于胶州领土、铁路、矿产及海底电线为尤要,放乘以与日本。
  所有在青岛至济南铁路之德国权利,其中包含支路、连同无论何种附属财产、车站、工场、铁路设备及车辆,矿产,开矿所用之设备及材料,并一切附属之权利及特权均为日本获得并继续为其所有。
  自青岛至上海及自青岛至烟台之德国国有海底电线,连同一切附属之权利、特权及所有权,亦为日本获得,并继续为其所有,各项负担概行免除。

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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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胶州领土内之德国国有动产及不动产,并关于该领土德国因直接或间接负担费用,实施工程或改良而得以要求之一切权利,均为日本获得,井继续为其所有,各项负担概行免除。

第一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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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应将关于胶州领土内之民政、军政、财政、司法或其他各项档案、登记册、地图、地契及各种文件,无论存放何处,自本条约实行起三个月内移交日本。
  在同样期间内,德国应将关于以上两条内所指各项权利,所有权名义或特权之一切条约、协议或契约通告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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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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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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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世界知识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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