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第四部

第三部 欧洲政治条款 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
第四部 德国以外之德国权利及利益
第五部 陆軍、海軍及航空条款

第一百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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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条約所規定之德国欧洲界限以外,德国将其所屬領土及其各盟国所屬領土内所有权利、所有权名义或特权,并将其对于协約及参战各国所有权利及所有权名义或特权不論来源如何概行放棄。
  德国今承认并赞同协約及参战各国为履行上开条款,經第三国同意,現在或将来采取之各种措施。
  至下开条款关于某項特殊事件者,德国尤声明允諾。

第一編 德国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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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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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将其海外屬地所有之权利及所有权名义放棄,以与主要协約及参战各国。

第一百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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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种領土内,凡屬德意志帝国或其任何一联邦之动产、不动产一切权利,均照本条約第九部(財政条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所規定之条件,归于行使該領土治权之政府所有。如有发生此种权利性质之爭議时,应由地方法庭为确定之判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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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約第十部(經济条款)第一編及第四編之規定,不論該領土采用何种政体均适用之。

第一百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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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遣送在該处之德国国民回国,及欧洲系之德国人民应否准其在該处居住、置产、經商,或操业各种条件,得由在該領土行使治权之政府采用为其所认为适当之办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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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約第九部(財政条款)第二百六十条之規定,应适用于德国人民在德国海外屬地所訂立实行或經营公共事业之一切合同,及因此合同而与該人民所訂立之承揽或契約。

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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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依法国提出經賠偿委員会核准之估計,担任賠偿法国人民自1900年1月1日至1914年8月1日在喀麦隆殖民地或边界区域内,因德国軍民当局或个人之行为所受之損失。

第一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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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将1911年1月4日及1912年9月2日与法国訂定关于赤道非洲之条約及协定所得之一切权利概行放棄,并依法国提出經賠偿委員会核准之估計,允諾将此項有利于德国之条約及协定所获各項保証金,債权及垫款等交付法国。

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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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允諾承认并遵守协約及参战各国或其中之数国与任何他国业已訂立或将来訂立关于烈酒貿易之条約,与1885年2月26日之柏林一般議定书,1890年7月2日之布魯塞尔一般議定书所規定各項事宜,及补充或变更此項条約之条約。

第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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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外德国旧屬地之土人应由行使該領土治权之政府予以外交上之保护。

第二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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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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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将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签字之最后議定书各規定,連同补充之一切附件、照会及文件所規定之特权及利益放棄,以与中国,并将1917年3月14日以后按照該議定书任何賠偿要求同样放棄。

第一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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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俟本条約实行,締約各国各就其有关系之范圍内当适用下列各协定:
  (一)1902年8月29日关于中国关稅新率之协定;
  (二)1905年9月27日关于黄浦江之协定及1912年4月4日增加之暂行协定。
  但中国按照此等协定曾許予德国之利益或特权,今后不負給予德国之义务

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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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本部第八編之規定外,德国将在天津及汉口之德国租界,或在其他中国領土内所有屬于德国政府之房屋、碼头及浮桥、营房、炮台、軍械及軍需品、各种船只、无綫电报之設备及其他公产等让与中国。
  但声明外交官或領事官所使用住宅或办公处所不在前項让与之列。又中国政府于本条約实行之日,未得仍与1901年9月7日最后議定书有关系各国外交代表同意,不应采用任何办法以处理在北京所謂使館界内德人之公私財产。

第一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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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允諾将1900年至1901年德国軍队由中国取去之所有天文仪器,自本条約实行后十二个月期間内归还中国,拜允諾付給为履行归还所需之一切費用,其拆卸、装运、保險及安設在北京等費包括在内。

第一百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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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承允取消得自中国政府現有汉口及天津租界之契約。中国于上开租界内已完全恢复行使主权声明意志将其开放为各国公共居留及貿易之用。中国声明此等契約之取消,拜不影响协約及参战各国人民在此等租界内所持产业之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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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放棄其对于中国政府或任何协約或参战国政府,因在中国之德国人民被拘留及遣送回国而生之一切請求,弁放棄自1917年8月14日以后,因在中国德国船只之捕获,德国所有权、权利及利益之清理、封存或管理而生之一切請求。但此項規定在无論何种清理之入款内不得影响有关系者之权利,因此項权利已由本条約第十部(經济条款)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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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将其在广州沙面英国租界内之国有財产放棄以与英国政府,并将其在上海法国租界内之德国学校財产放棄以与中法两国政府。

第三編 暹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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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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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承认凡与暹罗所訂之一切条約、专約或协定,及由此发生之权利、所有权名义或特权,均自1917年7月22日起停止效力,領事裁判权亦包括在内。

第一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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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意志帝国或其联邦在暹罗所有之財产及所有权,除外交官或領事官所使用之住宅或办公所外,当然由暹罗政府获得,无庸补偿。
  德国人民在暹罗之貨物所有权及私产,应按照本条約第十部(經济条款)規定处理之。

第一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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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暹罗关于德国船只之捕获,德国財产之清理,或其人民之拘留,德国为其自身或其人民对于暹罗政府放棄一切請求,此項規定在无論何种清理之入款內不得影响有关系者之权利,因此种权利已由本条約第十部(經济条款)規定。

第四編 利比里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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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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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将其在1911年及1912年所訂关于利比里亚各項协議所生之一切权利及特权概行放棄,而以派駐利比里亚德籍关稅征收官之权利为尤要。
  德国幷声明将来为恢复利比里亚时得采用无論何种办法,放棄其参預之任何要求。

第一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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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承认凡与利比里亚所訂之一切条約及办法自1917年8月4日起停止效力。

第一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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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人在利比里亚之財产权及利益应按照本条約第十部(經济条款)处理之。

第五編 摩洛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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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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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放棄1906年4月7日阿尔及西拉斯一般决議书,及1907年2月9日与1911年11月4日法德协定所生之一切权利、所有权名义或特权,其与賽里夫帝国所訂之各条約、协定、协議或契約,自1914年8月3日起均认为廢止。
  德国无論如何不能引用此种条交,并允諾絕不干涉法国与其他各国間关于摩洛哥之各种談判。

第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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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旣承认法国对摩洛哥所建立之保护制度,声明承允因此建立之一切結果,并放棄在摩洛哥之特权制度。
  此項放棄应自1914年8月3日起发生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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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赛里夫政府应有行动之完全自由,以規定在摩洛哥之德国国民地位及定居条件。
  德国所保护之人,爽苏(Censaux)及农业社員应自1914年8月3日起停止享受屬于其地位之特权,并应遵守普通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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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賽里夫帝国内,所有德意志帝国及其各联邦之財产及所有权应归摩洛哥政府,无庸补偿。
  关于此节,凡德意志帝国及其各联邦之財产及所有权应包括德意志皇室,帝国及各联邦一切产业,并前德皇及其他王族之私产在内。
  在賽里夫帝国內,屬于德国人民之一切动产及不动产应按照本条約第十部(經济条款)第三第四編处理之。
  凡按照摩洛哥矿业条例所設之仲裁法庭认为德国人民之矿业权利应請仲裁員估計价值,此种权利之待遇与在摩洛哥产业之屬于德国人民者相同。

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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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政府应将其在摩洛哥国家銀行資本内所有股分让与法国政府所指定之人。此項股分价值經賠偿委員会估定,应交于該委員会收存德国賠偿款項名下。德国人民因此所受之損失应由德国政府負偿还之責任。
  此項让渡不妨碍德国人民所負担摩洛哥国家銀行債务之偿还。

第一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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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洛哥貨物运入德国应享受給予法国貨物之待遇。

第六編 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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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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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宣言承认1914年12月18日英国所宣布之以埃及为保护国,井放棄在埃及之特权制度,此項放棄应由1914年8月4日起发生效力。

第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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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德国与埃及所訂之各条約、各协定、各协議或各契約,自1914年8月4日起均认为廢止。
  德国无論如何不能适用此种条文,并允諾絕不干涉英国与其他各国間关于埃及之各种談判。

第一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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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埃及尚未頒行法律,改良司法,設有普遍管轄权之法庭以前,应由埃及国王用命令規定由英国領事裁判法庭处理德国人民及其財产。

第一百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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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埃及政府应有行动之完全自由,以規定在埃及之德国人民地位及其定居条件。

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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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贊同廢止或变更1904年11月28日埃及总督所頒关于埃及公債委員会之命令,而为埃及政府所願望者。 第一百五十二条   德国同意就其有关系之范圍內,将1888年10月29日在君士坦丁所签条約給予土耳其皇帝在苏伊士运河自由航行之权让与英国政府。
  德国放棄参預埃及卫生、海事及檢疫委員会之权并就其有关系之范圍内,允将此种委員会之权力让与埃及当局。

第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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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埃及之德意志帝国及其各联邦一切財产及所有权应归埃及政府,无庸补偿。
  关于此节,凡德意志帝国及其各联邦之財产及所有权应包含德意志皇室、帝国及各联邦一切产业,并前德皇及其他王族之私产在内。
  在埃及国内,屬于德国人民之一切动产及不动产,应按照本条約第十部(經济条款)第三、第四两編处理之。

第一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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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埃及貨物运入德国,应享受給予英国貨物之待遇。

第七編 土耳其及保加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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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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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允諾承认并同意,协約及参战各国将来与土耳其及保加利亚訂立,关于德国或其人民在土耳其或保加利亚可能主張而为本条約所未規定之任何权利、利益及特权之各項协議。

第八編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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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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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将按照1898年3月6日与中国所訂条約,及关于山东省之其他文件所获得之一切权利、所有权名义及特权,其中关于胶州領土、鉄路、矿产及海底电綫为尤要,放乘以与日本。
  所有在青島至济南鉄路之德国权利,其中包含支路、連同无論何种附屬財产、車站、工場、鉄路設备及車辆,矿产,开矿所用之設备及材料,并一切附屬之权利及特权均为日本获得并继續为其所有。
  自青島至上海及自青島至烟台之德国国有海底电綫,連同一切附屬之权利、特权及所有权,亦为日本获得,并继續为其所有,各項負担概行免除。

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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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胶州領土内之德国国有动产及不动产,并关于該領土德国因直接或間接負担費用,实施工程或改良而得以要求之一切权利,均为日本获得,井继續为其所有,各項負担概行免除。

第一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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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应将关于胶州領土内之民政、軍政、財政、司法或其他各項档案、登記册、地图、地契及各种文件,无論存放何处,自本条約实行起三个月内移交日本。
  在同样期間内,德国应将关于以上两条内所指各項权利,所有权名义或特权之一切条約、协議或契約通告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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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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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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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世界知识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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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兩岸四地以及馬來西亞屬於公有領域。但1961年發表時,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國仍然足以認爲有版權到發表95年以後,年底截止,也就是2057年1月1日美國進入公有領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極容忍處理,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内容,除非基金會行動必須回答版權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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