玆将本院大法官会议议决释字第四号解释公布之。此令。
本作品来自司法院依据《公文程式条例》历次条文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叫做“令”的司法院令,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正式内容仍应以《司法院公报》公布者作准。维基文库不提供法律咨询,而其收录的内容,也不是中华民国政府机关机构认可的正式版本。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