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12号解释
← | 司法院释字第11号解释 | 司法院释字第12号解释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1952年12月20日 |
司法院释字第13号解释 |
解释字号释字第 12 号 解释日期民国 41年12月20日 解释争点收养他人并以女妻之,有民法第983条之限制? 资料来源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34 页 相关法条 |
解释文
编辑某甲收养某丙,同时以女妻之,此种将女抱男习惯,其相互间原无生理上之血统关系,自不受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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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附行政院咨一件
编辑- 据司法行政部本年九月八日京(三七)呈(参)字第一九三六号呈称
- 查设有张甲仅生张乙一女嗣后收养王丙为子其女张乙同时复与王丙结婚(
- 即俗所谓将女抱男)此种婚姻是否违反近亲禁止结婚之规定现有两种解释
- 甲说以民法第一〇七七条所谓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者系仅就养父母间之关
- 系而设之规定丙男虽为甲收养之子但与乙女并非同法第九六七条所称之血
- 亲则参照司法院院字第一四四二号及第二一二〇号解释乙丙结婚似应不受
- 同法第九八三条之限制乙说以依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四七号解释养子女与
- 其养父母既为直系血亲关系则丙男与乙女依照民法第九六七条规定当为旁
- 系血亲关系自应受同法第九八三条近亲不得结婚之限制究以何说为是事关
- 法律适用疑义理合呈请鉴核转送司法院解释俾资遵循等情据此案关适用法
- 律疑义相应咨请查照解释见复以便饬遵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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