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3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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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字第33号 |
解释字号
编辑释字第 32 号
解释日期
编辑民国 43年3月26日
解释争点
编辑收养同时以女妻之,招赘?养子女与婚生子女结婚,须先终止收养?
资料来源
编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56 页
解释文
编辑本院释字第十二号解释所谓将女抱男之习惯,系指于收养同时以女妻之,而其间又无血统关系者而言。此项习惯实属招赘行为,并非民法上之所谓收养,至被收养为子女后而另行与养父母之婚生子女结婚者,自应先行终止收养关系。
相关附件
编辑附行政院函一件
编辑- 一、据内政部呈称查养子女与婚生子女结婚依照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
- 十二号解释以其相互间原无生理上之血统关系可不受民法第九百八十
- 三条之限制本部迭准台湾省政府请示经复知养子女与婚生子女结婚既
- 不受民法关于近亲之限制于办理结婚登记时可不必先办终止收养关系
- 登记惟养子女与婚生子女结婚后兼具子婿 (或女媳) 双重身分关系趋
- 于复杂养子女与婚生子女结婚是否即视为终止收养关系抑须另办终止
- 手续或终止收养关系与否听任双方当事人自由抉择尚有疑义请转咨司
- 法院大法官会议再加解释并据本院秘书处案呈司法行政部函略以养子
- 女与婚生子女结婚后是否必须终止收养关系法无明文规定如听任双方
- 对其父母兼具两种身分不惟亲属关系复杂且日后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
- 承其父母之遗产时其应继分如何计算亦滋疑义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
- 第十二号解释内容是否应视为终止收养关系似有转请再加解释之必要
- 各等情
- 二、函请查照惠予解释见复为荷
相关法条
编辑司法院释字第12号解释
民法 第 983 条 ( 19.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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