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36号解释
← | 释字第35号 | 释字第36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解释 |
释字第37号 |
解释字号
编辑释字第 36 号
解释日期
编辑民国 43年6月23日
解释争点
编辑销售盖伪造税戳之私宰肉,犯行使伪造公文书罪?
资料来源
编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59 页
解释文
编辑税务机关之税戳盖于物品上用以证明缴纳税款者,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应以文书论,用伪造税戳盖于其所私宰之牛肉从事销售,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六条之行使伪造公文书罪,应依同法第二百十一条处断。本院院解字第三三六四号解释所谓公印文书之印字,当系衍文。
相关附件
编辑- 查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钧院院解字第三三六四号解释文曰
- 用伪造税戳盖于其所私宰之牛肉从事销售成立行使伪造公印文书罪但不得
- 将其牛肉没收等语惟其所谓行使伪造公印文书罪仍属意义含混以致各级法
- 院适用上或以行使伪造公文书论或以伪造公印文论极其参差如谓系属行使
- 伪造公文书则印字为赘文如谓系属伪造公印则行使二字又不免与刑法第二
- 百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符且不在同法第二百十六条所定行使之列是否伪
- 造公印或公印文即包括行使行为在内殊不明了究应如何适用事关法律解释
- 疑义理合备文呈请钧院解释示遵
相关法条
编辑司法院院解字第3364号解释
中华民国刑法 第 211条、第216条、第220 条 ( 37.11.07 )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