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字第 46 号
民国 44年5月9日
公营事业所得额以征收机关核定或审计部审定为准?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70 页
审计部对于各机关编送之决算有最终审定权。征收机关核定公营事业之所得额,与审计部审定同一事业之盈馀如有歧异,自应以决算书所载审计部审定之数目为准。
所得税法 第 19 条 ( 39.06.21 ) 国营事业管理法 第 17 条 ( 38.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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