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65号解释
← | 释字第64号 | 释字第65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解释 |
释字第66号 |
解释字号
编辑释字第 65 号
解释日期
编辑民国 45年10月1日
解释争点
编辑监督寺庙条例“地方公共团体”意涵?
资料来源
编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97 页
解释文
编辑监督寺庙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所谓地方公共团体,系指依法令或习惯在一定区域内,办理公共事务之团体而言。
相关附件
编辑行政院函
编辑- 一、据本院秘书处案呈内政部函以据台湾省政府民政厅代电为监督寺庙条
- 例第三条第二款所称之公共团体前经贵院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院字
- 第一八一七号解释佛教会仅属关于宗教文化团体不得谓为地方公共团
- 体但地方公共团体究系指何种团体未见解释请转请解释一案
- 二、兹抄附内政部原函函请查照解释见复为荷
原抄附内政部致行政院秘书处函
编辑- 一、据台湾省政府民政厅代电称关于监督寺庙条例第三条第二项由地方公
- 共团体管理者其公共团体究系指何种团体而言请释示
- 二、查监督寺庙条例疑义向由司法院解释经查司法院于二十一年十一月十
- 一日院字第一八一七号解释佛教会仅属关于宗教文化团体不得谓为地
- 方公共团体但地方公共团体究系指何种团体未见解释
- 三、依照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之规定此类解释案件应由上级机关层转特
- 函查照转陈并请转咨司法院解释
相关法条
编辑监督寺庙条例 第 3 条 ( 18.12.07 )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