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736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735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736号解释
制定机关:司法院大法官
2016年3月18日
司法院释字第737号解释

解释字号

释字第 736 号 【教师因学校措施受侵害之诉讼救济案】

解释公布日期

民国 105年3月18日

解释争点

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宪?

教师认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学校具体措施遭受侵害时,得否诉讼救济?

解释文

编辑

  本于宪法第十六条有权利即有救济之意旨,教师认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学校具体措施遭受侵害时,得依行政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向法院请求救济。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不愿申诉或不服申诉、再申诉决定者,得按其性质依法提起诉讼或依诉愿法或行政诉讼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关规定,请求救济。”仅系规定教师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时之救济途径,并未限制公立学校教师提起行政诉讼之权利,与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尚无违背。

理由书

编辑

  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系指人民于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时,有请求法院救济之权利。基于有权利即有救济之宪法原则,人民权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时,必须给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正当法律程序公平审判,以获及时有效救济之机会,不得仅因身分或职业之不同即予以限制(本院释字第四三0号第六五三号解释参照)。

  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不愿申诉或不服申诉、再申诉决定者,得按其性质依法提起诉讼或依诉愿法或行政诉讼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关规定,请求救济。”仅系规定教师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时之救济途径,并未限制公立学校教师提起行政诉讼之权利,与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尚无违背。教师因学校具体措施(诸如旷职登记、扣薪、年终成绩考核留支原薪、教师评量等)认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时,自得如一般人民依行政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向法院请求救济,始符合有权利即有救济之宪法原则。至受理此类事件之法院,对于学校本于专业及对事实真象之熟知所为之判断,应予以适度之尊重,自属当然(本院释字第三八二号第六八四号解释参照)

  另声请人之一声请就本院释字第三八二号解释为变更或补充解释部分,经查该号解释系关于学校对学生所为处分之救济,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一一二七号判决仅藉以说明公立学校系各级政府依法令设置实施教育之机构,具有机关之地位,并未适用该号解释论断公立学校对教师之措施可否救济,自不得据以声请解释。该声请人又主张国立成功大学教师评量要点第二点第三项第三款及第六款关于教师申请免评量规定中所谓“卓越贡献”、“具体卓著”等用语,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与释字第四三二号解释有违;且审查程序仍须由院、校教评会审查,可能推翻系教评会由专业学者所为判断,与学术自由之保障及释字第四六二号解释之意旨不符等语。核其所陈,尚难谓客观上已具体叙明上开规定究有何抵触宪法之处。是该声请人上开部分之声请,核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不合,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均应不予受理,并此叙明。
                             大法官会议主席 大法官 赖浩敏
                                     大法官 苏永钦 黄茂荣 陈 敏 叶百修
                                         陈春生 陈新民 陈碧玉 黄玺君
                                         罗昌发 汤德宗 黄虹霞 吴陈镮
                                         蔡明诚 林俊益

相关法条

编辑

事实

编辑

释字第七三六号解释事实摘要(大法官书记处基于声请书整理提供)

一、声请人蔡满庭系桃园县(现改制为桃园市)立草漯国民中学教师,因其未依教师请假规则请假,遭学校为“旷职登记”、“扣薪”及“留支原薪”之处置。声请人对上开三处置不服,分别提起申诉、再申诉,递遭驳回。嗣提起行政诉讼,经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诉字第761号裁定认起诉不合法予以驳回;提起抗告,亦经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974号裁定(确定终局裁定)认抗告无理由予以驳回。声请人认确定终局裁定所适用之教师法第33条规定有违宪疑义,故声请解释。

二、另一声请人蔡燿全系国立成功大学教授,因申请免予评量遭否准,遂向该校教师评审委员会申复,惟遭申复无理由之决议,故依法提起申诉、再申诉,仍遭驳回。声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诉字第603号判决以原告之诉无理由予以驳回;提起上诉,亦经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127号判决(确定终局判决)以上诉无理由予以驳回。声请人认确定终局判决所适用之国立成功大学教师评量要点第2点第3项第3款及第6款有违宪疑义,声请解释;并就所适用之司法院释字第382号解释声请变更或补充解释。

新闻稿、意见书、抄本(含解释文、理由书、意见书、声请书及其附件)

编辑
  • 苏大法官永钦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 黄大法官茂荣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 罗大法官昌发提出,黄大法官虹霞加入之协同意见书
  • 汤大法官德宗提出,陈大法官碧玉、黄大法官虹霞加入之协同意见书
  • 蔡大法官明诚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 林大法官俊益提出之协同意见书
  • 陈大法官春生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见书
  • 陈大法官新民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见书
  • 黄大法官玺君提出之部分不同意见书
  • 陈大法官敏提出,陈大法官春生、黄大法官玺君加入之不同意见书
  • 抄本736
  • 蔡满庭声请书
  •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974号裁定
  • 蔡燿全声请书
  •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127号判决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