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3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3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3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2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 条 ( 18.09.25 ) |
派驻各县募兵助理员,是否现役军人,应以该员有无现役军职为断。
←司法院院字第103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3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3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2 页 | |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 条 ( 18.09.25 ) |
派驻各县募兵助理员,是否现役军人,应以该员有无现役军职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