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36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3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36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3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4 页 | |
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但书,犯贫而减罚金,系承第四十九条第五款之但书而言,故所谓减得之数,自系限在一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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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但书,犯贫而减罚金,系承第四十九条第五款之但书而言,故所谓减得之数,自系限在一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