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3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4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4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被告于侦查或审判中所缴保证金,经宣告缓刑后,应准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