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4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3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4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4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98 頁 | |
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所繳保證金,經宣告緩刑後,應准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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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2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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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所繳保證金,經宣告緩刑後,應准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