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4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4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42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104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3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899 页 | |
强奸罪之既遂、未遂,应以生殖器官已否接合为准,不以满足性欲为既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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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2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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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之既遂、未遂,应以生殖器官已否接合为准,不以满足性欲为既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