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4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4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4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4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99 頁 | |
強姦罪之既遂、未遂,應以生殖器官已否接合為準,不以滿足性慾為既遂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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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99 頁 | |
強姦罪之既遂、未遂,應以生殖器官已否接合為準,不以滿足性慾為既遂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