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7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7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079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8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6月2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3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按江河及其他公有之水面,人民虽得使用,但其所有权应属于国家,如其田业契载有直抵河心为界字样,核与上开说明抵触,在未经其更正以前,碍难准其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