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0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09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1100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110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23年8月1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95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自诉人依法本可委任代理人出庭(参照刑诉法第三四五条),如法院认为有命本人出庭之必要时,虽本人迭经传唤无故不到,仍应根据代理人之陈述而为判决,不能以撤回自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