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0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9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0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0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8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50 頁 | |
自訴人依法本可委任代理人出庭(參照刑訴法第三四五條),如法院認為有命本人出庭之必要時,雖本人迭經傳喚無故不到,仍應根據代理人之陳述而為判決,不能以撤回自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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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8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50 頁 | |
自訴人依法本可委任代理人出庭(參照刑訴法第三四五條),如法院認為有命本人出庭之必要時,雖本人迭經傳喚無故不到,仍應根據代理人之陳述而為判決,不能以撤回自訴論。